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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護令取證標準需完善

2018年01月26日 11:04 | 作者:張海英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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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日,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民革廣東省委會日前提交的提案指出,反家暴法實施近兩年,可目前家暴現象依然高發。以深圳為例,2016年4月至今,深圳市公安局共受理家庭暴力案(事)件8990宗。為此,提案建議,降低“人身安全保護令”取證門檻(1月25日《羊城晚報》)。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暴立法的一大亮點。立法的目的是讓保護令對家暴中受害方的人身安全起到有效保護作用。近兩年時間的實踐效果卻與公眾期待有一定距離,主要原因是保護令的發出率比較低,即地方法院所發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數量與當地家庭暴力案發數量差距很大。有的地方直到今年才發出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保護令發出晚、發出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取證門檻偏高。從司法實踐來看,想要證明有家暴行為,一般需要出警記錄,配之以相應的病歷或傷情鑒定書等。即便有這些證據,有的法官可能還認為一次行為不構成家暴,需要有反復多次的證據。

現實中,很多家暴的受害者本身就缺乏收集證據的意識。如果受理法院還要求其提供過多證據,這就增加了取證難度,自然不利于保護受害者。另外,精神暴力也應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疇,是否有精神暴力同樣很難取證。因此,降低人身安全保護令取證門檻很有必要。

上述提案建議,將報警記錄、看病記載等作為申請保護令的證據;適當采信未成年子女證言;引入專家證人制度,由家暴問題專家幫助法庭查清事實;對原告舉證滿足“讓正常理智的人相信”的證明標準等。這些建設性意見值得有關立法機構或司法機關參考借鑒。

顯而易見,這類案件的取證門檻越低,家暴受害者越能得到及時保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價值越能彰顯出來。反之,如果取證門檻偏高,則會把不少受害者擋在門外,人身安全保護令對他們而言沒有意義,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大餅”。可以說,降低取證門檻勢在必行。

那么,如何降低取證門檻呢?筆者以為,應當根據反家暴法實施以來的實踐情況來總結經驗和教訓。由于法律規定比較模糊,取證門檻的高與低主要由審理法官說了算。所以,有必要針對人身安全保護令出臺相關配套制度或者司法解釋,以此規范對家暴證據的要求。

有的地方人身安全保護令發出數量相對較多,是否與當地取證門檻相對較低有關?有的地方發出率很低,是否與當地取證門檻較高有關?此外,造成取證門檻較高的原因是什么,相信只有摸清楚才能對癥下藥。也就是說,完善保護令很有必要,如何完善要在實踐中尋找解藥。

此外,如何更好地執行保護令,也要根據實踐情況來完善。法律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有基層法官卻反映,法院沒有24小時值班,很多偏遠地方連法庭都沒有,這顯然不利于保護令的執行。筆者建議,不妨明確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

總之,完善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需要國家立法進行積極探索,也需要地方有關方面正視現實、采取行動。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保護 取證 人身安全 家暴 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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