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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榮新無罪后獲國家賠償:被關1570天獲賠60萬余元
因被指控強奸、殺人,云南勐臘縣男子盧榮新兩度被法院判處死緩,2017年1月云南省高院改判其無罪。日前,云南西雙版納中院作出對盧榮新的國家賠償決定。
2018年1月2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這一賠償決定書:西雙版納中院決定支付盧榮新被侵犯人身自由1570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40萬余元、精神撫慰金20萬余元,兩項合計60.9686萬元。
1月21日,澎湃新聞從盧榮新代理律師楊洪處獲悉,目前盧已收到60.9萬余元的國家賠償款,對于賠償未提異議。
兩度判處死緩,最終改判無罪
2012年9月10日晚,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勐臘縣瑤區鄉補角寨村民鄧某(女)被發現在自家耕種的地邊死亡。經警方偵查,認定犯罪嫌疑人為盧榮新。
2014年6月9日,盧榮新被西雙版納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數罪并罰,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相應損失。
2015年4月2日,云南高院于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發回重審。西雙版納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經不公開開庭審理,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盧榮新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相應損失。
宣判后,盧榮新不服提起上訴,云南高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終審判決。
云南高院認為,本案一審據以定案的DNA檢材提取、鑒定以及被告人有罪供述、現場指認筆錄等證據取證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且經公安機關在二審階段重新偵查,發現本案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原判認定上訴人盧榮新犯故意殺人、強奸罪的事實、證據經查證不實,故二審宣判盧榮新無罪。
決定書顯示,盧榮新于2017年1月6日被釋放,羈押期限從2012年9月20日至2017年1月6日止,共羈押1570天。
獲60萬余元國家賠償
獲判無罪后,盧榮新提出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醫療費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因涉案產生的各項損失等4項共計242萬余元的賠償申請。
盧榮新稱,西雙版納中院兩次錯誤判決起死緩,沒有起到應有的司法保障作用,延長了他被羈押的期限,也給他和家屬造成巨大的精神傷害,直到云南高院改判無罪,澄清事實,還其清白。被羈押期間,其人身自由被完全限制,而且連基本的親情等被無情地剝奪,逝去的年華不能用金錢衡量,兒女失去四年四個月的父愛,父母失去四年四個月的贍養。他認為,只有按258.89元賠償標準的3倍計算每天的賠償金,才能全面足額彌補申請人的損失。
“被幾次三番認定有罪,并且構成為常人所不齒的強奸罪,這樣的罪名不僅嚴重傷害了申請人名譽,連家屬在當地也名譽掃地,抬不起頭來。”盧榮新稱,在長期的沒有運動和陽光的環境中生活,使他患有嚴重的膝蓋關節炎,至今仍不能干體力勞動,所以申請賠償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盧榮新稱,希望法院賠償委員會考慮因本案帶來的巨大傷害和損失,最大程度減輕其所面臨的困境,全面支持請求。
西雙版納中級法院2017年9月7日作出的賠償決定書顯示,經該院與盧榮新協商,2017年9月5日就其賠償事項達成如下協議:按照2017年度每日國家賠償金標準,即2016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258.89元,支付賠償請求人盧榮新被侵犯人身自由1570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406457.3元、精神撫慰金203228.65元(406457.3元×50%),兩項合計609686元。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盧榮 榮新 無罪 萬余元 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