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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鋒:校園“兒童虐待”標本兼治須協同治理
作者:南京師范大學教育科學學院 李鋒
近日,教育部等十一部門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方案提出:“形成防治中小學生欺凌長效機制,確保把中小學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實處,把校園建設成最安全、最陽光的地方。”如何有效應對中小學欺凌,考驗教育界智慧。——編者
最近頻發的校園“兒童虐待”事件,引起了社會對“兒童虐待”事件的廣泛關注。當下發生在教育場域中的兒童虐待事件,大多數治理閾限于教育部門層面。實際上校園中“兒童虐待”的治理絕非教育部門“一指禪”就能解決的,其背后離不開兒童福利保護部門、司法部門、醫療部門、地方政府部門等利益相關者的協同治理。
多部門的協同化治理
多部門的協同治理并非“各顧各家”“多龍治水”,根據英、美等國防虐童的組織經驗,建議建立防止兒童虐待的相關機制,將地方政府、兒童保護機構、司法部門、公安部門、教育部門、輿論機構等納入“利益相關體”中,強化制度的有效性供給、清晰性責權、合理性配置。同時,既要防止因守夜人失守造成的“監管缺位”,也要防止因組織條塊化和碎片化造成的“行政之惡”,如對教育機構重審批輕監管等。
依照美、日、英等國的“依法治虐”經驗,首先,我國可以通過《防止兒童虐待法》《兒童權益保護法》等立法和對《未成年人保護法》等修訂的形式建立常態化的“防兒童虐待組織協調機制”和“教育機構監管機制”等,將預警防治深入到社會組織的毛細血管之中,構建“強制報告制度”和“常態監管機制”,依法追究醫院、學校、家庭、社區、地方政府等知情不報、監管失守的罪責,從而避免因“運動式治理”的“路徑依賴”導致的政策失靈,并因治理不當陷入“塔西佗陷阱”而削弱組織公信力,引發“潮涌效應”。
其次,需要強化國家層面和國際層面的防治兒童虐待行動計劃,比如確立“兒童虐待國家治理計劃”以及“召集人制度”,通過計劃召集人召集“兒童虐待國家治理計劃”內多領域的專家和官員磋商和擬定相關事宜。在國內層面,將兒童虐待問題與暴力問題,欺凌問題,健康問題,兒童權利和福利、教育問題與司法問題進行對接,從而將其放置于宏觀系統中進行協同治理,如針對虐待產生的社會認知偏差和暴力容忍力過大問題,可以分別從教育滲入、媒體宣傳、政策導向、法律強化等方面進行協同治理,以填補公眾想象和科學之間的鴻溝,推動“晦澀式”專家知識轉化為“友好式”公共話語。同時,在國際層面,加強與世界相關兒童保護組織的溝通和合作。
當然,在協同治理中,既要宏觀治理,也要微觀治理,如根據《人道主義行動中兒童保護的最低標準》等規定,祛除教育“顯性負功能”,創造“友好型”支持環境,確立“以人為本式”治理范式,增加兒童和教師的知情權和政策參與權,給予虐待相關者“人本主義”的倫理關懷,避免因不當“詢問”造成二次傷害。同時,也要強化師生的心理預防和干預。
多學科的交叉性融合
兒童虐待治理問題是一個包含了法律問題、福利問題、權利問題、社會問題等的復雜“問題簇”,國外研究常將其放置于生態系統的研究框架之中。在如此龐雜的系統場域中,我們需要“將教育問題廣泛聯系歷史與社會結構而非僅限于教育場域內”,同時,如保羅·威利斯所言,“兼顧政治、經濟等組成的‘原物界’以及象征符號構成的‘象征界’之間的交融”。
由于兒童虐待問題是一個多學科融合的交叉問題,因此兒童虐待研究便是一個反映多學科體系的綜合研究。其“多學科交融研究范式”有利于匯集各學科相關理論觀點,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兒童虐待多維面向。
當下國外的兒童保護和福利領域已開始普遍采用多學科跨界合作模式等,如美國聯邦機構就善于與國家機構、部落、私人實體和處于創新前沿的大學合作,并致力于組建多學科融合參與的治理體系。參照國外成熟經驗,我們可以組建多學科參與的研究共同體,建立跨學科支持機制,并通過類似的“兒童虐待國家治理計劃”來統領,以保證研究推進的一致性和高效性。在多學科的合作中,需要確立共同的愿景、契約和價值觀,避免因“學科壟斷”造成治理的“單向度”。如在最近的虐童事件中,某電子工程學科專家鼓吹通過推廣“同軸(網絡)視頻監控技術”防止虐待。對此,研究共同體需要理性地審核該學科技術的哲學導向,評估可能遭遇的“家長被市場綁架、攝像頭遭黑客入侵、師生隱私被他者掌控、家校關系被技術異化”等風險,從而避免單一學科技術的濫用和異化。
多方法的循證式決策
當作為風險危機的虐童事件發生后,由于信息孤島的存在、管理部門透明性不足、危機反應遲緩等,容易導致教育等管理部門“拍腦袋”決策和“運動式”治理,也會導致管理部門過分關注“治標式”懲罰和督導,而忽略了對事件“原初問題”的探究,那就很難實現對兒童虐待的“標本兼治”。因此,沒有經過可靠性證據驗證的政策很可能面臨“意想不到結果的發生”的懲罰,而建立在可靠證據之上的決策則可以“中和”教育治理障礙。
基于“循證式研究”的決策,即“循證式決策”是化解以上危機的重要路徑,常被英、美、日等國的兒童保護相關部門應用在“兒童虐待”事件的處置中。“循證式決策”特別重視證據搜集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方法論。基于協同治理范式,“循證式決策”需要多部門、多學科的參與,于是不同組織背景和學科背景利益相關者在協商治理中,會基于問題研究,合理運用多種研究方法或研究范式,如橫向和縱向研究方法、混合研究方法、系統和微觀研究方法、人類學和社會學等學科研究方法,從而使得決策更能夠經受住實際場域的審查和驗證。
循證研究另一個重要的條件就是要有一定可靠性、完整性的全國大數據庫。我們要構建一個“全國兒童虐待數據庫”。其中,數據的可靠性尤為重要,它決定政策的走向。為此,我們可能需要在基于多種合適研究方法基礎上搜集證據外,還需要增加數據的透明度,讓公眾參與數據審查。當然,數據的透明度增加了數據的可靠性,可能會延緩政策出臺的時效性,但是涉及數據收集和證據檢驗的詳細研究不能一蹴而就,過分追求時效性的“短平快式研究”可能會降低證據可靠性,并使政策失靈。同時,要避免組織共同體中等級觀念、政治習慣等左右證據的選擇和產生,也要避免過分追求科學化造成證據脫離政經背景,從而使得達里爾·赫夫(Darryl Huff)說的“說謊數據”產生,并將“基于證據的決策”污名為“基于決策的證據”或“基于研究的證據”。
因此,建議借鑒國外“依法治虐”“依法治校”的成熟經驗,通過完善的法律統領各部門進行多系統的協同治理,以規避利益相關者的“非理性行為”。例如,某學者置《民辦教育促進法》于不顧,“因噎廢食”地將虐童罪責追加到教育民營化,著實缺乏法治精神和理性精神。
在協同治理框架下,校園中“兒童虐待”治理不能只靠教育部門的“一指禪”,我們需要從“單主體”治理思維向“多主體”共治思維轉變,將兒童虐待問題從“教育場域”放回“系統場域”。只有將“教育部門單打獨斗”轉向“多元主體系統治理”后,兒童虐待背后“不平衡不充分發展”的“真矛盾”才有可能得以有效化解。
(本文系江蘇高校品牌專業建設工程資助項目[項目編號 PPZY2015A004]及教育部卓越幼兒園教師培養計劃資助項目“鶴琴之旅——研究型幼兒園教師培養”中期成果)
編輯:位林惠
關鍵詞:治理 兒童 研究 校園 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