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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非遺傳承人” 被判刑的悖論
日前,河北省非遺項目“五道古火會”傳承人楊風申被判刑事件有了新進展。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關于對楊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程序合法,但考慮到楊作為非遺傳承人,且犯罪時已年滿75周歲以上等特殊情況,故采納了其上訴理由,二審雖依然判定楊罪名成立,但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稍微關注此事者應該記得,楊風申老人是2016年2月因制作“五道古火會”所用的煙花,被舉報非法制造煙花火藥而陷入刑罰的。每年農歷正月十五,當地都會舉辦傳承已久的以放煙花為主要內容的古火會,煙花最關鍵的“梨花瓶”和“火架子”,必須手工制作,其中的“黑火藥”雖然辦了營業執照的土產公司也有銷售,但因為花少、時間短,村民更青睞楊風申的手藝。2011年,五道古火會被列入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楊風申因為制作煙花的手藝成為五道古火會代表性傳承人,并獲得了河北省文化廳頒發的證書。豈料,這門“非遺”手藝撞到了法律槍口上:去年4月,當地法院一審以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楊風申有期徒刑4年半。
此事經媒體報道后引發爭議。部分人之所以為楊風申鳴不平,就在于公訴機關指控的老人的違法事實,是同其“非遺”技藝聯系在一起的。上級政府給楊風申頒發“非遺”傳承人證書,旨在肯定和鼓勵他將這門技藝發揚下去,然而一審判決的結果顯然對楊的作為予以了當頭一棒,如此豈不構成悖論?說到這里,不禁讓人想到了前幾年同樣備受關注的河南新野猴戲藝人因帶著猴子去外地表演,雖有馴養繁育證但沒辦運輸證,結果被以“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判刑的事件。兩起案件的共性在于,“非遺”是受法律保護的,但一些源于傳統的“非遺”技藝卻在法律那里遇到了現代沖突,這樣的現象看似個案,卻值得重視。
兩起案件中,當事人最終都被免予刑事處罰,這體現了司法機關在對待具體個案時人性化的一面,然而并沒有在更根本的層面上解決問題。早在2008年,浙江泰順縣的國家級“非遺”項目藥發木偶戲唯一代表性傳承人周爾祿,也曾“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收到過警方的刑事拘留通知書,只是最終由多部門討論后免予了刑事處罰。一晃近10年過去,又“翻版”到了楊風申那里,這本身就耐人尋味。還應該看到,新野猴戲這樣與野生動物相關的“非遺”技藝,不僅有運輸證的問題,還可能涉及野生動物買賣等方面,而古火會上燃放煙花,還可能涉及公眾安全甚至環境保護等,不能總是等到案子曝光了,再去想解決之道。
在討論新野猴戲引發的爭議時,有一種觀點認為,這樣的行當本就與現代野生動物保護的諸多方面格格不入,不但法律不該寬容更該直接取締,至于其中“非遺”表演成分,錄像存檔留給后人就行了。不過,在筆者看來,這樣的主張也未免太過武斷。拋開很多“非遺”項目依然在豐富著地方群眾文化生活不論,僅以上面兩起案件為例,倘若當事人提前取得了相應的許可,也不至于惹上官司。進而言之,筆者更關注的是:如果當事人申請相關證照,能否順利取得,或者說,當地有關部門在推動“非遺”保護時,有沒有充分考慮到這些問題,積極幫助當事人解決問題。
本質上,這是怎樣保護和傳承“非遺”的理念問題。提起“非遺”,一些地方往往是“重申報輕引導”,結果是頭銜有了,但傳承人依然方方面面受到掣肘,更不用說做師傅帶徒弟發揚光大。說到“引導”,前面提到那種幫傳承人化解法律沖突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如何幫助這些“非遺”項目不斷創新,順應時代發展,從而讓“非遺”保護與傳承真正“見人見物見生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非遺 傳承 楊風 風申 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