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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吸二手煙訴鐵路局 哈鐵局辯稱普列無法禁煙
大學生訴鐵路局二手煙案昨開庭 普速列車設立吸煙區是否違約成辯論焦點
哈鐵局辯稱普列無法禁煙
本報訊(記者 張小妹)準大學生李某8月在普速列車上遭遇二手煙,起訴運營鐵路局一案,昨日上午在北京鐵路運輸法院開庭。控辯雙方圍繞“列車設立吸煙區是否違反運輸合同和義務、如違反應當履行哪些法律責任”等焦點問題展開了辯論,經過一個多小時的法庭調查和辯論,最終被告拒絕調解,本案法院將擇日宣判。
列車設吸煙區是否違約成辯論焦點
因庭前已進行證據交換,庭審中簡化了舉證質證程序。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就“被告在列車設立吸煙區是否違反運輸合同承運人的義務、若被告存在違反運輸合同的情形應承擔什么法律后果”等爭議焦點發表了辯論意見。
原告認為,被告自身在列車公示了“全車禁煙”,應當視為合同的相關內容,但仍設置煙具,違反了合同規定。同時,該次列車所行駛經過的天津市和北京市均有控煙條例,其中明確規定在行政區域內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者和運行者有義務制止吸煙行為,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被告認為,車票就是合同的證明,被告按時按點安全履行了相關義務,原告到天津后沒有出現身體不適等后果,說明被告履行了相關合同義務。此外,K1301次列車全程三十余小時,途經7個省、市、自治區,僅北京、天津有禁煙法規,其他地區沒有,不能由此禁止長途旅客列車設置吸煙區。
在11月14日的庭前會議中,首都醫科大學教授崔曉波作為專家證人出庭,列舉了吸煙和二手煙對人體的傷害。昨日庭審中被告方認為,原告所說的因二手煙導致自己“頭疼惡心、身體不適”,沒有特定的鑒定結果來證明,無法證明原告在承運期間發生任何身體傷害,運營鐵路局不構成違約。
被告認為此案為公益訴訟拒絕調解
一個多小時的法庭調查和辯論后,法庭詢問雙方是否愿意調解,原告表示同意,但被告不同意調解。本案法院將擇日宣判。
庭審結束后,被告方哈爾濱市鐵路局代理律師在接受北京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不同意調解是因為原告李某的主張超出了個人民事訴訟的范圍,本案名為運輸合同糾紛,實質為公益訴訟案件,原告的訴訟主張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不應得到法律支持。同時,被告代理律師說,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哈爾濱市鐵路局也在采取積極的控煙措施。
原告希望法院發布相關司法建議
原告代理律師鐘蘭安表示,大學生李某的訴訟雖然是個案,但她的遭遇不是個案。目前高鐵、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都實現了禁煙,普速列車禁煙是有條件實現的。“希望能通過此案,使全社會都能關注到煙霧污染(二手煙污染)是普通列車上長期存在、具有嚴重危害、亟待解決的公共衛生問題。同時希望通過該案推動在普通列車上全面禁煙”。
鐘蘭安說,“由于該案的審判難度比較大,最終如果法院能夠給出司法建議,建議鐵路局履行保障公眾安全和保護乘客健康的法定義務,也算該案的另一種圓滿結局。”
背景
大學生因二手煙訴鐵路局
6月9日,今年剛剛考入大學的李某在K1301次列車(北京站至天津站)上,聞到了刺鼻煙味。雖然乘客是在抽煙區抽的煙,但整個車廂都有煙味。李某發現,在她乘坐的往返兩列列車上均設有吸煙區,吸煙者中不但有乘客還有列車工作人員。
李某認為,在她乘坐的火車上的安全須知里,寫明了“禁止在列車各部位吸煙”,但車上卻又設有吸煙區并放置了煙具(煙灰盒、煙灰缸),這種做法并不合理。
于是,李某以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為由,將列車運營方哈爾濱市鐵路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哈爾濱市鐵路局賠償其購票款102.5元、律師代理費3000元;取消該趟列車內的吸煙區、拆除煙具,并禁止在上述區域吸煙,同時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等。
文/本報記者 張小妹
編輯:曾珂
關鍵詞:大學生吸二手煙訴鐵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