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政聲·政情>推薦 推薦
四部門:不得從分流或下崗對象中選派援藏援疆教師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近日,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研究制定《陳援疆萬名教師支教計劃實施方案》,方案提出,各單位不得從分流或下崗對象中選派援藏援疆教師。
方案要求,按照“合理、可持續、可實現”的原則,每年從內地學校選派一批優秀教師(包含專任教師和教育管理人員)赴西藏、新疆支教。原則上以對口援藏援疆省市學校為主體,以理科教師為主、兼顧其他學科;以中學教師為主、兼顧小學學段,每10-20名教師組成1個工作小組,鼓勵組團支援1所學校。
方案指出,選派援藏援疆的教師要求政治可靠、師德高尚、愛崗敬業、業務精良,堅決執行黨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責任感;作風扎實,不怕吃苦,甘于奉獻,身體健康;學校管理人員除符合上述要求外,還應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和豐富的學校管理經驗。各單位不得從分流或下崗對象中選派援藏援疆教師。
方案稱,對口援藏援疆省市采取政府向市場購買服務方式選派教師的,要嚴格按照國家關于政府購買服務的有關規定,集中委托,組團派出,可直接面向社會開展選派,或向符合條件的社會機構購買服務,選派的教師應當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學歷,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有一定的教育教學能力,師范專業畢業優先。援藏教師年齡一般在4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適應高原工作環境。援疆教師年齡不限。支教教師進藏進疆前,由派出省份統一組織針對性體檢。
方案表示,援藏援疆教師每批在藏在疆時間一般為1年半左右。高海拔地區和有特殊情況可視情由援受雙方協商確定,支教期間確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換人員的,須及時補充,確保教學管理工作的連續性。鼓勵延長支教時間或留藏留疆工作。
方案要求,支教學校范圍為縣城或中心鄉鎮建有周轉宿舍的學校。受援地區、單位要在支教學校為支教教師配備必要的交通、生活設施。一般不安排援藏教師到海拔4000米以上的學校支教。
此外,參加培訓的西藏、新疆當地教師要求政治素質好,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心,具有培養潛質。年齡原則上在40周歲以下。
方案指出,援藏援疆教師在藏在疆期間人事關系保留在原工作單位,援藏援疆期滿后仍回原單位工作。援藏援疆期間由原工作單位發放工資,享受原工作單位同類同級別人員的各項福利待遇。援藏教師同時由西藏按照當地同類同級人員工資標準(含補貼)計發差額,援疆教師同時享受新疆所在地區同類同級人員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在南疆工作的援疆教師按規定享受南疆工作補貼。
對口援藏援疆省市可按照現有援派干部和人才的補助標準,給予援藏援疆教師適當的生活補助。西藏、新疆受援地應按規定為每位支教教師購買援藏援疆期間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每年組織援藏援疆教師在藏在疆體檢一次。因病因傷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人醫療關系和有關規定辦理。援藏援疆教師按受援地有關規定正常享受探親和寒暑假,可不參加受援地在寒暑假組織的活動和學習。未休假的,按有關規定可由受援單位報銷一名家屬進出受援地的交通費。
方案還稱,援藏援疆教師在藏在疆工作經歷視同城鎮教師到農村基層任教經歷,累計為其申報評聘職稱(職務)的任職經歷,取得的業績成果經審核后作為其評聘職稱(職務)的條件。職稱評審委員會進行職稱評審時,應對援藏援疆教師給予重點傾斜。有條件的援藏援疆省市可以對已經符合標準條件的援藏援疆教師(不含正高級教師),按照程序經評審委員會評定,進藏進疆之前晉升一級職稱。援藏援疆期間符合受援地上一級職稱評聘條件的,可在西藏、新疆參加職稱評聘,不占受援學校職數,援藏援疆期滿回原選派單位后,在原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與規模允許的前提下,經考核合格應按在藏在疆的專業技術職務和崗位予以聘任。援藏援疆期滿后如原單位撤銷、合并或改制,派出省市和單位要負責妥善安排好他們的工作。其他有關激勵政策由對口支援省市和單位參照現有同類援派人員的待遇研究確定。
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派出的援藏援疆教師,期滿后在藏在疆或回派出省市參加中小學教師招聘,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具體待遇保障政策由對口援藏援疆省市會同西藏、新疆自行制定。
方案要求,置換參加培訓的西藏、新疆當地教師,由培訓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培訓學校共同管理。培訓期間由原工作單位發放工資,享受原工作單位同類同級別人員的各項福利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探親、休假。培訓學校要對參加培訓教師培訓情況進行認真考核,提出考核意見。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教師 援藏 援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