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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運行不能突破法律底線
一份政府會議紀要,在河南省永城市掀起了不小的波瀾。多位領導干部和企業代表“對簿公堂”,一樁違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歷史遺留案”,因一份違法的會議紀要鬧得沸沸揚揚,最終兩名官員被法院判定濫用職權罪。
違法會議紀要在國內并非個例,反映出一些領導干部只對上負責、不對法律負責的錯誤“官念”,值得深思。
為解決信訪問題而生的會議紀要
近期,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夏明旭、劉予永兩名官員犯濫用職權罪的判決備受關注。夏明旭是永城市城鄉規劃服務中心主任,劉予永是該中心用地規劃股股長,而兩人濫用職權罪竟是由一份4年前的會議紀要而起。
2012年,永城市永陽花苑小區部分業主信訪反映,永陽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陽置業)違法建設永陽花苑小區地下車庫,要求其停止建設。當時,這一地下車庫建設已獲規劃部門批準。后經有關部門協調,永陽置業愿意停止該地下車庫的建設,但要求政府解決由此造成的損失。
2012年11月2日,永城市專題研究永陽花苑地下車庫有關信訪問題。會議形成了“關于解決永陽花苑地下車庫信訪問題的會議紀要”,并于2013年3月16日以永城市城市建設領導小組文件(永城建領〔2013〕4號)的形式印發。
會議紀要載明,為彌補永陽置業的損失,在符合國家建筑質量安全和不影響永陽花苑小區及江南世家小區整體規劃、日照、美觀和穩定的前提下,經市城鄉建設服務中心、城鄉規劃服務中心審核后,同意永陽置業建設的永陽花苑33號樓增加6層,其建設的江南世家小區2號樓增加9層,3號樓增加10層,新增加建筑不計算在原已批建筑總面積內。
研究和印發上述會議紀要時,夏明旭尚在其他單位任職。2013年5月17日,夏明旭調任永城市城鄉規劃服務中心主任。之后,永陽置業副總經理姚某拿著會議紀要以及永城市正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相關手續,找到夏明旭,要求按照該會議紀要為永城市江南世家小區A2號樓、A3號樓新增樓層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后在上級領導要求按照會議紀要辦理后,劉予永和夏明旭于2013年9月6日在江南世家A2號樓、A3號樓的“永城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查意見表”上分別簽署“按照城市建設領導組文件(永城建領〔2013〕4號)要求,同意辦理”“按城建領導組文件和信訪案件推進會議要求,同意辦理”的審核意見,并于2013年12月31日為江南世家小區A2號樓、A3號樓重新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致使江南世家小區A2號樓、A3號樓擅自增加的7915.77平方米建筑合法化。
上級挖坑,下級倒霉?
夏明旭說,會議紀要印發時他并未在任,沒有參與文件討論,接到的是上級要求執行的命令。他在辦理規劃許可證時向領導提出過不同意見,但未被采納,才在審批表上簽署了同意的意見,后又辦理了規劃許可證。
劉予永說,他是按政府文件執行辦的證。在執行過程中,也向上級提出了異議,但未被領導認可。執行上級的命令沒有錯誤,后來辦的證也撤銷了,沒有給國家造成損失,不應被判定濫用職權罪。
據夏明旭辯護律師的意見,夏明旭執行文件的行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
更具戲劇性的是江南世家小區A2號樓、A3號樓并非永陽置業公司開發,而是永陽置業副總經理姚某與他人以永城市正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義聯合開發。而會議紀要中,僅要求為永陽置業補辦新增加建筑的相關手續。這最終成為夏明旭、劉予永濫用職權罪的重要依據。
沈丘縣人民法院認為,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夏明旭、劉予永在違法建筑已經建成時,并未依照法律、法規做出處理,在明知會議紀要部分內容違法且會議紀要明確表述“幫助永城市永陽置業有限公司補辦上述新增加建筑的有關手續”的情況下,不認真審核把關,違規重新辦理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其行為屬于濫用職權。
權力運行不能突破法律底線
在夏明旭、劉予永訴訟案件中,兩人對法院對其濫用職權罪的判決有“滿腹牢騷”,稱是按照領導要求辦事,且提出過不同意見卻未被采納,“不得已”執行了違法的會議紀要。一邊是領導意志,一邊是遵規守紀,夏明旭等人的“尷尬”絕非個例。
專家表示,依法行政是國家對政府部門行政行為的基本要求。會議紀要并非法外之地,其內容依然要遵守行政法律、法規,違法的會議紀要當然不能被執行。錯誤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永陽 夏明 明旭 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