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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擬修改:法官非因法定情形不被調離審判崗位

2017年12月22日 16:01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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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中國法官法擬修改:法官非因法定情形不被調離審判崗位

中新網北京12月22日電12月22日,法官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草案擬設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規定法官非因法定情形,不被調離審判崗位。

資料圖: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任職人員憲法宣誓活動。中新社記者 李慧思 攝

資料圖: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任職人員憲法宣誓活動。中新社記者 李慧思 攝

中國現行法官法于1995年2月28日經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二次會議通過,并于2001年和2017年進行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做修改說明時介紹,修改法官法,是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發展需要,也是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等重大改革任務、鞏固司法體制改革成果的需要。

當日提交的修訂草案增加了關于法官職業倫理的規定,將法官的管理和法官的保障專門成章。

周強在作修訂草案說明時表示,根據從嚴管理隊伍的需要,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草案對法官任職回避的情形作了修改,規定法官的配偶、子女有“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設立人”、“在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情形之一的,法官應當實行任職回避。

關于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草案第五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設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保障法官依法履職”。

草案還明確,法官非因法定情形,不被調離審判崗位。草案第五十六條規定“除下列情形外,法官不得被調離審判崗位:按規定需要任職回避的;按規定實行干部交流的;因機構調整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的;因違法違紀不適合在審判崗位工作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草案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審判權。草案第五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法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得要求法官從事違反法定職責的活動。對干涉法官辦理案件的行為,法官有權拒絕,并應當予以記錄,并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針對近年屢見不鮮的侵害法官及近親屬人身安全事件,草案第五十八至第六十條強化了對法官及近親屬人身權益的保護措施。

編輯:曾珂

關鍵詞:法官非因法定情形不被調離審判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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