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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標準滯后監管失效 電動自行車如何安全上路
修訂國家標準嚴管生產企業重罰交通違法
電動自行車安全上路需解決諸多問題
對話人
蘇州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 鵬
浙江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客座研究員 夏學民
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陳海嵩
《法制日報》記者 韓丹東
行業標準滯后監管失效
記者:目前,電動自行車存在一系列問題,除了亂接插線板充電等,還有破解出廠車速、上路行駛時橫沖直撞等行為。
陳海嵩:目前電動自行車使用非常廣泛,也存在著諸多亂象,主要分為兩類:一是騎行時對交通秩序的危害;二是停放、充電時對社會秩序的危害。由于電動自行車方便,公眾的反應不是很激烈,但這些亂象給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造成較大隱患。
夏學民:現在十分常見的摩托化的電動自行車,嚴重違反了迄今為止中國唯一的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主要是兩項指標:最高車速度應不大于每小時20公里,整車重量應不大于40公斤。
記者:目前電動自行車存在的各種問題,是否暴露出當前行業標準、監管方面存在不足?
夏學民:國家標準滯后、法不責眾、后續監管全面失效。電動自行車的摩托化,是客觀現實,是市場需求,是百姓需要。電動自行車摩托化主要體現在重量超標、行駛速度超標、安裝豪華配件。此前,各地曾出現禁摩(燃油摩托車)熱潮,客觀上使得摩托化的電動自行車趁機而入,成為城鄉市民的代步工具,這導致管理部門很尷尬。
如果按照《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的要求,商店里銷售的絕大多數電動自行車根本無法上路。于是廠家就采取作假手法,把電機速度調到時速20公里以內,先去驗收。一旦這個型號被通過,進入“可上路電動自行車型號目錄”之后,再將時速調到20公里以上。
修訂標準強化源頭治理
記者:對于電動自行車的這些問題,應如何治理或規范?
夏學民:1999年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應該修訂為《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這個國家標準應該改為強制標準。主要強制內容應該包括:最高車速、制動性能、阻燃性能、充電配套裝置等。尤其是充電裝置。近來發生的電動自行車火災,多數是由于充電引發的。所以,在修訂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時,應將配套電動自行車充電樁納入其中,規定其技術性能、充電容量、充電時間、具有自動斷電保護裝置。而且,在人群密集居住區,規定設置標準、安全充電樁系統,要像對待電動汽車充電站一樣同等重視電動自行車充電樁建設。
18年來,由于技術標準滯后,與市場需求和現實客觀情況嚴重不符,造成了電動自行車出廠后各執法部門陷入監管困境,也間接導致了電動自行車著火等各類安全問題。
張鵬:在承認電動自行車存在社會合理性前提下,我們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我覺得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著手:
一是加強源頭管理。比如說超速問題,這些電動自行車都是廠家生產出來的,之所以超速,其中有廠家的原因。再比如說電池污染問題,電池也是電池廠家生產、回收的。我們要從電動自行車的生產廠家、電池的廠家,包括一些相關配件、充電器的生產廠家著手,檢查整個產品質量是不是符合安全規范、是不是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從這個角度上來講,通過加強管理,使電動自行車符合安全性能,在符合這些安全規范前提下,再讓其流入市場,這樣就可以有效避免超速、電池質量不合格、充電引起火災等問題。
二是要轉換觀念,更新管理方式。電動自行車的存在有其社會必然性。所以,采用“堵”的方式不能解決問題,還是要采用疏導的方式。電動自行車和汽車不一樣,與普通自行車也不一樣。我個人覺得,電動自行車有其特殊性。所以,在管理過程中,對于是否要設置專門道路等問題需要考證,然后制定針對電動自行車行駛的安全規范。
三要加大違法處罰力度。在完成了前面所講的從生產廠家源頭管理以及更新管理方式的前提下,我們應當加大對違法者的處罰力度。對于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我們現在的處罰力度還不夠。我們在尊重電動自行車存在價值的前提下,對違規違法行為應采取有力的懲罰措施、懲戒措施。
陳海嵩:針對這些隱患,單純的運動式“集中整治”效果往往不好。應當采取分類治理的方式,使公眾能自覺合理地使用電動自行車;對電動自行車生產廠家加強監管,嚴格執行限速規定。
編輯:秦云
關鍵詞:行業標準滯后 電動自行車 安全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