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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擬規定:慈善組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將被處罰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民政部近日發布《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的,依據《慈善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
征求意見稿明確,慈善組織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真實、完整、及時地向社會公開信息。慈善組織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明確信息公開的范圍、方式和責任。慈善組織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得以新聞發布、廣告推廣等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信息公開義務。
征求意見稿明確,慈善組織應當在民政部門統一的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下列慈善信息:基本信息;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公開募捐、慈善項目、慈善信托信息;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關聯交易的有關信息等。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基本信息還應包括在本組織領取薪酬最高前五位人員的職務和薪酬;本組織因公出國(境)經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用、公務招待費用、公務差旅費用的標準。
征求意見稿明確,慈善組織應當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經民政部門核準的章程;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的基本情況,發起人、主要捐贈人、理事主要來源單位、管理人員、被投資方等與慈善組織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等。
征求意見稿明確,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前,應當將備案的募捐方案,通過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在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應該公開募捐取得的款物等收入情況;已經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項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況;尚未使用的募捐款物的使用計劃等信息。
征求意見稿明確,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在慈善項目終止后三個月內,應當在統一信息平臺上向社會公布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包括:項目內容、實施地域、受益人群、來自公開募捐和其他來源的收入、項目的支出情況,項目結束后有剩余財產的還應當公布剩余財產的處理情況。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應當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
征求意見稿要求,慈善組織發生重大資產變動或者開展重大投資活動的,以及與其他個人或者組織發生重大交易或者資金往來的,應當在發生后30日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具體內容和金額。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的,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捐贈人要求將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的,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
征求意見稿指出,慈善組織不及時公開應當公開的事項或者公開的事項不真實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該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民政部門可以要求慈善組織就信息公開的相關事項作出說明,必要時可以進行約談。
征求意見稿指出,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的,依據《慈善法》第九十九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
征求意見稿指出,慈善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民政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改正。慈善組織在信息公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民政部門應當記錄其不良行為,并將有關情況通報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編輯:曾珂
關鍵詞:慈善組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將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