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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原市委常委汪江華受賄千萬一審獲刑10年半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哈密原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汪江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30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汪江華利用擔任和靜縣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先后為多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及個人,在房地產開發、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非法收受人民幣、美元、金條、房屋、小轎車等財物。
其中,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汪江華利用擔任和靜縣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巴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工程承攬、房地產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給予的價值330萬元的銀行卡7張,人民幣125萬元,以上財物共計455萬元。
汪江華還為新疆某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承攬工程、工程款結算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3次收受該公司和靜分公司負責人王某給予價值79萬余元的房屋一套、價值48萬元的商鋪一套、價值4萬余元的地下室一個、價值12萬余元的地下車庫一個,以上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43萬余元。
為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汪江華收受該公司董事長蔣某給予價值100萬元的銀行卡一張。
汪江華為巴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房地產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后,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某所送美元3萬元(折合人民幣186938元),以借為名收受鄭某所送豐田卡羅拉小轎車一輛(價值15.4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34萬余元。
烏市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汪江華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073萬余元,其中既遂923萬余元,未遂150萬元,屬數額特別巨大,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汪江華當庭表示不上訴。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江華 人民幣 收受 價值 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