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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云盤傳淫穢信息牟利將追刑責 專家:綜合評估很必要
用云盤傳播淫穢信息牟利將追刑責
最高法、最高檢發文,稱還應綜合考慮傳播對象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恰當裁量刑罰
新京報訊 (記者沙璐)對于“部分高院、省檢察院請示的利用網絡云盤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牟利行為如何定罪量刑”這一問題,昨日“兩高”發文明確,追究刑責參照刑法和之前司法解釋,追究刑責時要綜合考慮傳播對象等情節。
利用云盤傳播淫穢信息量刑要“綜合評估”
利用網絡云盤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牟利行為,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法、最高檢《關于利用網絡云盤制作、復制、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牟利行為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中稱,對于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絡云盤制作、復制、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行為,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適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1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0〕3號)的有關規定。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上述司法解釋中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存在“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等,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情形,或者存在“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十個以上”等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情形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此外,《批復》強調,對于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絡云盤制作、復制、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行為,在追究刑事責任時,鑒于網絡云盤的特點,不應單純考慮制作、復制、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數量,還應充分考慮傳播范圍、違法所得、行為人一貫表現以及淫穢電子信息、傳播對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恰當裁量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專家稱綜合評估很有必要
中國政法大學刑訴法教授洪道德認為,兩高的《批復》明確了利用網絡云盤制作、復制、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牟利行為的定罪量刑,屬于刑法規定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概念的范圍。之前,對這一問題有不同的理解和爭論,《批復》定論之后,明確了這一行為同樣要受到刑法的規范。
在具體適用刑法條文時,《批復》強調,不能只看數量,還要看到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尤其提到傳播對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非常重要。網絡云盤的受眾具有不確定性,范圍較廣,一旦制作傳播開后很難明確統計傳播數量,因此考慮即將或已經造成實際影響、綜合評估是很有必要的。
編輯:李晨陽
關鍵詞:云盤 傳播 淫穢 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