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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網售藥品罰則將明確
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網絡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網絡藥品銷售相關活動做出明確規定。《征求意見稿》指出,網絡藥品銷售者為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不得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藥、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等;向個人消費者銷售藥品的網站不得通過網絡發布處方藥信息;違規發布處方藥信息或向個人消費者銷售處方藥的,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銷售對象為個人消費者的,應按規定向消費者出具銷售憑證。
《征求意見稿》明確,網絡藥品銷售者應是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資質的藥品生產、批發、零售連鎖企業,其他企業、機構及個人不得從事網絡藥品銷售;網絡藥品銷售者為藥品生產、批發企業的,不得向個人消費者銷售藥品。網絡藥品銷售者應具備企業管理實際需要的應用軟件、網絡安全措施和相關數據庫,建立網絡藥品銷售安全管理制度,實現藥品銷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建立投訴舉報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網上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監測報告制度等;銷售對象為個人消費者的,還應建立在線藥學服務制度,配備執業藥師。
《征求意見稿》指出,網絡藥品交易服務平臺經營者應對申請進入平臺的網絡藥品銷售者進行資質審查,并建立登記檔案及時核實更新經營者資質證件。平臺經營者應建立檢查制度,對平臺上發布的藥品信息進行檢查,對交易行為進行監督;并將藥品展示信息、交易與咨詢記錄、銷售憑證、評價與投訴信息等保存5年以上。未具備網絡藥品銷售條件而從事網絡藥品銷售,超出許可范圍、許可方式銷售藥品,未按照監管部門行政決定暫停或終止為網絡藥品銷售者提供服務等情形,將被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編輯:趙彥
關鍵詞:違規網售藥品 罰則 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