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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班換老師 家長起訴退費獲法院支持

2017年11月13日 13:59 | 作者:王巍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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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班換老師 家長起訴退費獲支持

家長稱換老師致課程質量縮水,培訓機構表示學校有權換老師;法院判決培訓機構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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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幾名家長在似翼公司中關村校區,商談退款問題。新京報記者 王巍 攝


出于對授課老師的認可,羅女士等4人為孩子報名學音樂劇課程。但培訓機構中途更換授課老師,因此家長們訴至法院要求其退還剩余的課時費。學校則表示,更換老師是正常的人事變動。

日前,北京一中院認定,學生試聽授課老師的課程后報名,更換教師直接影響其學習目的實現,終審判決似翼公司培訓學校退還剩余的課時費。

【家長】

更換老師后孩子學習受阻

“媽媽,周末我們還去上音樂劇的課嗎?”對于兒子小亮的問題,胡女士有些為難。

在心里,她權衡了很多次,不知道該怎么告訴兒子,“音樂劇班不去了”“這個課程沒有結業儀式”“正在和培訓學校打官司”這些問題。

2015年9月11日,胡女士在北京似翼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中關村校區,為兒子報名1學年的音樂劇課程,折后學費12222元。

報名表中,她在備注一欄寫明“上張老師班級課程”。“這是音樂學院的老師,很有經驗,教學也非常認真,孩子們都非常喜歡他。”

2016年12月下旬,學校通知,張老師由于個人原因不再教學,需要停課;后又通知稱,張老師失聯,已報警,無法來校上課。

今年1月初,學校安排趙老師給學生指導校慶文藝匯演的彩排,此期間未計入學生課時;3月初,學校通知家長已聘任新的教師開課。

多名家長對新教師不認可,“孩子提出只愿上張老師的課。”胡女士表示,小亮回到家中說,新來的老師“連唱歌都不會”。

羅女士的女兒小宇有著類似經歷。9歲的她已在似翼上了四五年音樂劇課程,“希望她接受一些音樂方面的熏陶,與其他小朋友互動”。羅女士說,每個周末,她都一大早陪著女兒從南五環趕到北三環,專門來上張老師的課。在2014年與學校的培訓合同中,她也寫明“更換老師,按剩余課時退費”。

幾名家長向學校提出,培訓內容和質量因“換人”大打折扣,如張老師不能上課,便要求退費。學校則拒絕退費,提出如不愿繼續上課,可安排轉校內其他課程班。由于未能協商一致,家長們將培訓學校訴至法院。

【學校】

換教師是正常的人事變動

雖然家長與學校簽署合同時備注“更換老師退課時費”,但報名表付費信息欄中有一條款為:“本人認可以上課程信息,并已閱讀及接受背頁所列所有條款”。法院確認,該條款無明顯標識,與表中其他條款字體一致。

在報名表背后的16項合同條款中包括:“所有課程將在有效期滿后自動截止,未結束的課程自動作廢,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退費。”“如因教師個人原因或教學安排造成課程順延,在另行簽訂書面協議后,課程有效期可相應順延。”“報名合同簽署7日后,無論是否開課,不接受任何原因提出的退費請求。”

似翼公司答辯表示,學生們報名的是公司中關村校區的音樂劇課程,并非張老師的私人課程,授課教師變動是學校正常人事變動,而且在與家長所簽的合同中已有約定,學校可以在授課中變更老師。

其次,合同是格式條款,第一條已做出明確說明,即在保證教學計劃同時最大限度保證學員利益的情況下,學校及家長三日之內可變更合同,除書面變更外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中也約定7日內可退費,目前要求退費已超過期限。因此,學校不同意退費。

對此家長們稱,孩子在上完張老師的體驗課后,覺得認可才選擇報名。對于報名表后的合同條款,報名交費時未仔細看。

【法院】

“格式合同”無效 判決退款

海淀法院一審認為,報名表后所列合同條款,是似翼公司單方擬定的格式條款。相關法律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本案合同條款中不接受任何形式退費的相關規定,明顯免除、減輕了似翼公司責任,加重了學生們的責任;雖報名表上有“本人認可以上課程信息,并已閱讀及接受背頁所列所有條款”的內容,但該條款無明顯標注,與其他條款字體一致,不足以證明學生對背頁條款真正理解和接受,亦不足以證明公司向學生及家長進行提示并作出明確的解釋和說明,故上述條款對學生不發生法律效力。

此外,學生們未能繼續完成課程,原因系似翼公司更換授課教師,其教學質量的優劣及學生的接受滿意程度,主要依賴授課教師水平以及學生的評價,且某些學生亦在報名表中注明,如更換授課教師學校負責退剩余課時費,故似翼公司應將剩余課時費予以退還。

法院一審判決似翼公司退還小亮課時費5300元,退還小宇課時費5000元,其他幾名家長,也獲得5000元左右的課時費賠償。

宣判后,似翼公司提出上訴,北京一中院二審最終維持一審判決。

10月中旬,家長們收到法院終審判決,但似翼公司遲遲未履行判決退款。11月5日,4名家長在代理律師陪同下,到似翼公司中關村校區討要課時費。

似翼公司仍在經營,學校負責人魏女士表示,財務需要總部審批,還未把款項劃給北京公司,會在11月12日前將退款打入家長賬戶。截至今日凌晨,學校仍未按約定退款,家長準備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說法

教育培訓如認準教師,要在合同中明確

海淀法院審理此類糾紛的郭文成法官介紹,該院近年受理的教育培訓糾紛居高不下,每年案件數量在400到500件,其中80%以上與青少年培訓教育相關。

郭文成表示,培訓糾紛以合同糾紛為主,體現在培訓機構因服務質量問題、中斷服務等被要求退款等;培訓引發的訴訟在侵權糾紛方面,主要體現在培訓機構虛假宣傳及造成人身傷害等問題。從案件的審理情況看,學員勝訴幾率較高。

對于此類案件數量較多的原因,郭法官總結認為,首先是教育培訓機構市場大,進入門檻低。不少僅有咨詢或計算機培訓資質的機構,也展開英語培訓,導致培訓質量存在缺陷。

其次,培訓機構缺乏監管,不少機構自行設立“三星”“四星”等級別,聽上去“高大上”,實際卻是“假大空”,有的案件中,所謂英語高級培訓老師,可能是剛過四六級的在校學生。

也有部分教育培訓合同約定不明確,不少合同中只說“精英”班、“vip班”,卻對培訓師資、效果和時長閉口不談,更有老師存在遲到早退情況。

此外,常見的教育培訓合同中,很多具有人身屬性,比如學生看中某位老師或具有某種資質的老師,老師一旦更換,便無法實現培訓合同目的,因此在簽合同時,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確,否則很難認定培訓機構違約。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王巍


編輯:李晨陽

關鍵詞:培訓 家長 老師 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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