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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訂金等于搬石頭砸自己腳
11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網信辦等8家單位集中約談了13家電商,強調平臺經營者不得采用格式條款設置不合理規定,不得采用格式條款設置訂金不退,預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自行解釋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條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11月8日新華網)。
其實,近幾天只要關注“雙十一”促銷活動的人們都或多或少地看到,很多商家均打出訂金、膨脹金等促銷手段。消費者提前支付相應訂金后,“雙十一”當天,支付的訂金可以膨脹至兩倍乃至三倍使用。該促銷吸引了很多消費者以支付訂金的方式預定相關商品。但一些商家又采用格式條款的方式自行設置訂金不退規則和預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極大地侵害了消費者權益。這些商家最終可能得不償失。
一般而言,人們通常所說的訂金不退主要指合同法的定金規則,即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一般視為消費者支付給商家的預付款,其不具有定金性質,不適用于定金法則。
退一步而言,即便商家將訂金明示為定金,其也未必享有消費者不支付尾款后不退定金的權利。因為定金規則通常適用于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消費者與商家并非完全平等的民事主體,前者通常處于弱勢地位。對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否則無效。而所謂的訂金不退明顯屬于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格式條款,商家無權拒絕退還訂金。
現實中,不排除一些消費者不知曉訂金不退系違法的常識。為避免已經支付的訂金打“水漂”,一些消費者又支付尾款購買了商品,但收到貨物后卻不滿意,退貨時又被商家以預售商品不退貨而拒絕。這顯然也是商家逃避責任,忽悠消費者的套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除定做商品、鮮活易腐商品、音像制品、交付的報紙、期刊等,其余商品均應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法則。要知道,預售商品不過是“以銷定產”的標準化商品,消費者退貨后商家仍可再出售。這與按照消費者需求、偏好制作的帶有個性化的定做商品有本質不同,商家何以敢聲稱對預售商品不退不換?
簡而言之,訂金、膨脹金不過是商家吸引人氣、提前回籠資金的促銷手段和宣傳策略,訂金不退、預售商品不退是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明確禁止的行為。如果商家不退訂金,消費者可待支付尾款收到貨物后再退貨,如果商家拒絕退貨,消費者有權通過投訴或訴訟方式挽回損失。不退訂金的商家則會處處被動,在額外承擔進貨開支、發貨運費等成本后又不得不接受消費者退貨,總之得不償失。
對此,監管部門還應加大宣傳力度和執法力度,向公眾普及訂金可退、預售商品可退這一公眾相對陌生的規則,避免其在商家忽悠下掉入各種套路,放棄主張權利。同時還應懲戒這些無視法律法規、混淆規則、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霸蠻做法,讓消費者享有一個公平有序的網購環境。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消費者 訂金 商品 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