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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蓮花獎”不能替代法律為抄襲定性
近日,天津作協為抄襲作品設立“白蓮花獎”在輿論中引起熱議。“白蓮花”在網絡語境中指的是裝純潔、裝正經的虛偽形象。這一極具諷刺性獎項的設定,被認為是替許多被抄襲的原創作者振臂疾呼,聲討正義,令飽受抄襲之苦的原創者帶來一絲慰藉。
然而,打擊抄襲,保護知識產權,正規的途徑依然是通過法律,這點毋庸置疑。判定一件作品是否抄襲,在司法上一般有兩種情況。其一,如果質疑抄襲的一方,能拿出證明自己沒有接觸過原作品的證據,那么即判定抄襲不成立。其二,若沒有證據,那么法院將具體判定兩件作品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但無論以什么方式判定抄襲,操作者都應該是司法機關,而非天津作協設立的“白蓮花獎”。
判定抄襲行為,在法律上等同于定罪,天津作協沒有權利對抄襲進行判定。我們可以設立獎項投票決定一部作品是否是糟粕,專為爛片設置的美國“爛番茄獎”,就為民眾對爛片的吐槽提供了發聲渠道,激勵著美國影業對影片質量精益求精。但是,評抄襲不是評爛片,抄襲行為是違法行為,對違法行為定性是司法機關的專有職權,天津作協必須慎而行之。
反對抄襲,維護原創作者的合法權益,體現著當下公眾對于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逐漸提高。民眾的法律意識增強值得點贊,反抄襲的態度蔚然成風也給予抄襲者極大的震懾。但是,任何維權行為都不能繞過法律來進行,維護法律權利的前提是履行法律義務,首要的就是尊重法律在維權道路上的最高地位。如果一個行業協會判定一部作品抄襲,并為其頒獎,無論形式多么娛樂化,無論道義多么正義,都有一種攜公器以報私仇的味道。
但不得不說,天津作協的“白蓮花獎”也是一種飽含無奈的嘗試。當下現實中,原創作者的維權之路道阻且長,法院對于抄襲行為的認定依舊困難,被抄襲者的維權成本居高不下,讓許多被抄襲者對于維權是有心無力。天津作協的“白蓮花獎”,尤其是行業官方機構設置的“白蓮花獎”,無疑對于廣大原創作者來說,是一份鼓舞和聲援。“白蓮花獎”也可謂是面對嚴峻的維權現狀,為尋求倒逼監管部門對于抄襲泛濫采取進一步措施而做出的無奈嘗試。
“白蓮花”代表著行業和公眾對抵制抄襲的呼聲,雖然方式不夠成熟,但足以映射出社會對于抄襲的忍耐度越來越低的現狀。立法、司法、執法各個環節面對呼聲不應該沉默,積極細化法律,優化司法環節,落實執法制度,讓廣大原創者不需要再通過這種方式發出悲涼的嘶鳴。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抄襲 白蓮花獎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