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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留置取代“兩規”意味著什么?——解讀國家監察體制改革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題:用留置取代“兩規”意味著什么?——解讀國家監察體制改革
新華社記者朱基釵、齊雷杰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時明確,“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19日,在回答記者關于成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后,中央紀委工作會不會有什么變化的問題時,中央紀委副書記楊曉渡表示,在黨委領導下,紀委和監察委合署辦公,充分體現了黨領導的黨內監督和國家監督、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反腐敗的力量會更集中,反腐敗覆蓋面會更廣,紀委和監察委的責任更重了,我們的工作也會更加有效。”楊曉渡說。
十九大代表、山西省紀委書記、省監察委主任任建華介紹,山西通過改革試點,極大加強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初步形成監察權有效運行機制,制度優勢正轉化為治理效能。今年4至9月,全省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處理人次同比增長21.9%。
反腐敗覆蓋面會更廣,將涵蓋哪些人員?
監察部原副部長肖培此前曾表示,監察范圍包括六大類人員:
第一,國家公務員法所規定的國家公職人員;第二,由法律授權,或者由政府委托來行使公共事務職權的公務人員;第三,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第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體育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第五,群眾自治組織中的管理人員;第六,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職務的人員。
十九大報告指出,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6月23日,國家監察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指出,國家監察法的立法意義是要通過立法的方式賦予各級監察委員會相應的職責權限,明確其職能,賦予相應的調查手段和調查措施。
“監察委未來履行職能,不是按照刑事訴訟法來行使偵查職能,也不是按照過去的行政監察法行使一般意義上的調查職能,而是一個全新體制,需要行使比較全面的調查權,所以要賦予它有效履行職能的措施和手段,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調查措施就是留置。”他說。
3月17日,全國首例監察留置措施由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監察委實施,涉案人員余某并非黨員,涉嫌貪污。
馬懷德表示,用留置措施取代“兩規”,意味著留置的審批權力是特定的,留置措施的期限是確定的,留置的條件也更加明晰。今后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留置的對象是誰、留置的具體方式方法等,在立法中都將明確規定。
編輯:秦云
關鍵詞:國家監察體制改革 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