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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出臺《意見》在11個省市開展律師調解試點
最高法司法部出臺《意見》在11個省市開展律師調解試點
律師調解書可得到司法確認
本報北京10月16日訊 記者蔣安杰劉子陽 今天,記者從司法部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全文見四版),在北京、黑龍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湖南、廣東、四川等11個省(直轄市)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試點省(直轄市)可以在全省(直轄市)或者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工作。
《意見》對律師調解工作作出明確部署,共有四種工作模式:一是在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調對接中心或具備條件的人民法庭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配備必要的工作設施和工作場所;二是在縣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鄉鎮公共法律服務站設立專門的律師調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指派律師調解員提供公益性調解服務;三是在律師協會設立律師調解中心,在律師協會的指導下,組織律師作為調解員,接受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移送,參與矛盾化解和糾紛調解;四是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設立調解工作室,可以將接受當事人申請調解作為一項律師業務開展,同時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移送的調解案件。
《意見》規定,律師調解是由律師、依法成立的律師調解工作室或者律師調解中心作為中立第三方主持調解,協助糾紛各方當事人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爭議的活動。開展律師調解是完善我國訴訟制度的創新性舉措,有利于及時化解民商事糾紛,有效緩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節約司法資源和訴訟成本,推動形成中國特色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
同時,作為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開展律師調解是對律師業務領域的重要拓展,實現了律師專業法律服務與調解這一中國特色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相結合,對于進一步發揮律師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職能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規定,律師調解可以受理各類民商事糾紛,包括刑事附帶民事糾紛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除外。《意見》要求建立健全律師調解工作資質管理制度。試點地區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會同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管理辦法,明確承辦律師調解工作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資質條件。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會同人民法院建立承辦律師調解工作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調解員名冊。
《意見》完善了律師調解與訴訟對接機制。調解協議中具有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給付內容的,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簽發支付令。經律師調解工作室或律師調解中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當事人可以向律師調解工作室或律師調解中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請確認其效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確認。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免收訴訟費;訴訟中經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減半收取訴訟費用。
《意見》對建立科學的經費保障機制作出了安排,規定在律師事務所設立的調解工作室受理當事人直接申請調解糾紛的,可以按照有償和低價的原則向雙方當事人收取調解費;在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設立的律師調解工作室和在律師協會設立的律師調解中心受理當事人直接申請調解糾紛的,由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通過政府采購服務的方式解決經費;律師調解員調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經費,由法律援助機構通過政府采購服務渠道予以解決;在人民法院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的,由政府采購服務渠道解決調解經費,納入人民法院專項預算。
據悉,律師調解一般由一名調解員主持,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或者當事人要求由兩名以上調解員共同調解的案件,可以由兩名以上調解員調解,調解期限為30日,雙方當事人同意延長調解期限的則不受此限。
編輯:秦云
關鍵詞:律師調解試點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