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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化解糾紛的“第一道防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詳解律師調解試點工作
新華社北京10月16日電題:建立化解糾紛的“第一道防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詳解律師調解試點工作
新華社記者王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對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為何要出臺這個意見?律師調解的具體工作模式是什么?律師調解工作如何開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對此進行了詳細解讀。
問:為何要出臺這個意見?
答:律師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方面具有獨特的專業優勢、職業優勢和實踐優勢。但與一些國家律師主導調解模式不同,我國律師參與調解主要是受邀參加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等組織開展的調解工作,律師在參與的廣度、深度和積極性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獨特優勢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出臺《關于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
問:意見對律師調解的具體工作模式作出哪些規定?
答:意見明確了律師調解的四種工作模式。一是在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調對接中心或具備條件的人民法庭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配備必要的工作設施和工作場所。二是在縣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鄉鎮公共法律服務站設立專門的律師調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指派律師調解員提供公益性調解服務。三是在省級、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設立律師調解中心,在律師協會的指導下,組織律師作為調解員,接受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移送,參與矛盾化解和糾紛調解。四是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設立調解工作室,組成調解團隊,可以將接受當事人申請調解作為一項律師業務開展,也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移送的調解案件。
問:律師調解工作如何開展?
答:一是明確調解案件范圍。律師調解可以受理各類民商事糾紛,包括刑事附帶民事糾紛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除外。二是名冊公示。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律師協會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向當事人提供承辦律師調解工作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調解員名冊,并在公示欄、官方網站等平臺公開名冊信息,方便當事人查詢和選擇。三是調解告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接受相關委托代理或參與矛盾糾紛化解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優先選擇調解或其他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四是調解主持。律師調解一般由一名調解員主持;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或者當事人要求由兩名以上調解員共同調解的案件,可以由兩名以上調解員調解。五是調解期限。律師調解員根據調解程序依法開展調解工作,調解期限為30日,雙方當事人同意延長調解期限的,不受此限。六是調解協議出具。經律師調解達成協議的,出具調解協議書;期限屆滿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不同意繼續調解的,終止調解。七是無爭議事項記載。律師調解員組織調解,應當用書面形式記錄爭議事項和調解情況,并經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在訴訟程序中,除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外,當事人無需對調解過程中已確認的無爭議事實舉證。
問:律師調解的經費如何保障?
答:沒有科學的經費保障機制,就難以確保律師調解制度長效運行。意見針對不同調解模式的特點,確立了多渠道經費保障機制。一是在律師事務所設立的調解工作室受理當事人直接申請調解糾紛的,可以按照有償和低價的原則向雙方當事人收取調解費。二是在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設立的律師調解工作室和在律師協會設立的律師調解中心受理當事人直接申請調解糾紛的,由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通過政府采購服務的方式解決經費。三是在人民法院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糾紛調解的數量、質量與社會效果,由政府采購服務渠道解決調解經費,并納入人民法院專項預算。(完)
編輯:秦云
關鍵詞:律師調解試點工作 化解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