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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新司法辦案機制實現適度放權與監督制約并舉
新華社北京10月2日電(記者熊豐、陳菲)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正式運行新的司法辦案機制。最高檢相關負責人表示,新的司法辦案機制在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對檢察官進行適度放權的同時,從頂層設計上加強了對檢察官司法辦案的監督制約。
據了解,新的司法辦案機制通過制定檢察官權力清單,明確檢察官、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的職責權限,防止檢察官在辦案中濫用職權;在案件分配上,堅持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確保每一個檢察官得到均等的辦案機會,防止因分案產生的司法不公;在辦案中,發揮部門負責人的審核監督作用和檢察官聯席會議的參考、制約作用,發揮檢察委員會、檢察長、副檢察長審批監督作用。此外,通過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手段,要求所有司法辦案工作在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上運行,強化流程監控。
在對辦案檢察官監督方面,通過對檢察人員的司法辦案業績、辦案責任和職業操守等情況進行全面記載,全面、準確反映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和其他檢察業務工作中的履職情況、辦案水平以及應當承擔的司法責任。
“新的司法辦案機制通過對‘人’對‘事’的全面監督管理,實現‘放權不放任、有權不任性’,保障司法責任制順利運行。”最高檢新聞發言人肖瑋說。
對于司法責任認定和追究,最高檢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高景峰表示,檢察官在其職責范圍內對其辦理的案件的質量終身負責。對于故意違法辦案,或者由于重大過失,導致司法辦案出現嚴重錯誤的,依照相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完)
編輯:秦云
關鍵詞:新司法辦案機制 適度放權 監督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