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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推動民營經濟發展步入快車道
近日,云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實施《關于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和《關于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10條措施》《關于進一步改善民營經濟發展法治環境10條措施》,著力破解制約云南省民營經濟發展的突出困難和問題,進一步優化環境、激發活力,推動民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意見》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的重要講話精神,從優化營商環境、規范政商交往、加強執紀監督和制度保障三個方面制定措施,著力凈化政治生態,建立公正公平市場環境,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推進我省跨越發展。
在優化營商環境和提升服務水平方面,《意見》提出,掃除政策、體制、操作層面的各種障礙,打通抓落實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力破“中梗阻”,完善領導干部聯系民營企業制度,增強非公有制企業的獲得感。著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構建“審批事項最少、審批時間最短、企業辦事便捷、監管依法依規、服務熱情周到”的法治化、公開化、透明化政府服務“軟環境”,依法保護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
在規范政商交往方面,《意見》規定,黨政機關干部及工作人員要樹立服務意識,同企業家建立真誠互信、清白純潔、良性互動的工作關系。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實施辦法,嚴禁對非公有制企業亂檢查、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亂募捐,在政務服務中故意刁難、推諉扯皮、吃拿卡要、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干預和插手企業正常經營管理;嚴禁在企業中兼職任職、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股權、證券、私募基金;嚴禁允許或默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違反規定向企業提供商品、勞務等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嚴禁安排或默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在企業掛名領薪、由企業代繳醫保社保等行為。同時,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教育引導,嚴禁給予黨政機關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財物或其他好處,以賭博或其他形式向黨政機關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輸送利益,違規安排離職辭職的領導干部到企業任職,以不正當渠道或非法手段影響機關單位干部人事任免、公共決策、公務執行等行為。
《關于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10條措施》規定,加大對創新型、科技型民營企業支持力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研發經費補助,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對新納入統計的規模以上企業、有一定研發經費投入的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小型企業升為規模以上企業補助基礎上,再給予一次性補助10萬元。
建立云南省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設立云南省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首期規模30億元,逐步擴大規模,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和技術改造項目貸款。對貸款后出現的壞賬,由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對貸款本金實際損失給予一定比例補償。
放寬民間投資市場準入。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準”原則,制定民間資本投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鼓勵支持民間資本平等進入清單外所有行業和領域。無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任何部門不得對民間資本單獨設置附加條件、歧視性條款和準入門檻。放寬民間投資領域,依法取消民間投資限制,大力推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落地,鼓勵支持民間資本以獨資、參股、控股等多種形式,進入可以實行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建設。同時,《關于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10條措施》還對加快國有資本與民營資本融合發展、降低民營企業成本、深入開展創業創新活動、鼓勵民營企業上水平上臺階、培養造就優秀民營企業家隊伍等方面加大改革扶持力度、作出明確規定。
《關于進一步改善民營經濟發展法治環境10條措施》,從健全法規制度、改進行政執法、加強司法保護、依法保護產權、促進公平競爭、規范履約行為、清償政府欠款、強化依法治企、鼓勵行業自律、嚴肅追究責任等十個方面制定措施,著力解決部門隨意執法、濫用職權、消極執法、執法不公、踐諾守信意識差,以及企業守法誠信的自覺性不強、違法經營等問題,進一步改善和營造民營經濟發展公平、公正、透明、穩定的法治環境。(記者陳曉波張寅)
編輯:李晨陽
關鍵詞:民營企業 推動 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