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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拉松替跑猝死案家屬索賠被駁回:屬于自甘風險

2017年09月30日 08:31 | 作者:吳鐸思 鄭冬梅 |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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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拉松替跑者猝死 家屬索賠被駁回

本報訊(記者吳鐸思 通訊員鄭冬梅)9月21日,福建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就國內首例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賠案進行宣判。法院認定,賽事運營方與轉讓參賽號牌者無須對替跑猝死者的死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判決駁回三名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6年12月10日,“2016建發廈門(海滄)國際半程馬拉松賽”(以下簡稱“案涉賽事”)在廈門市海滄區舉行。吳某鋼當日佩戴“李某華、F12530”的號碼布進入賽道參跑,在通過終點后不久摔倒在地,最終死亡。

吳某鋼三名家屬將賽事運營方和轉讓號碼布者李某華告上法庭,要求賽事運營方和李某華連帶賠償吳某鋼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23萬余元。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7日、8月2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這一案件。

對于吳某鋼的死亡,賽事運營機構、號碼布轉讓者是否存在過錯?若存在,過錯與吳某鋼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法院認為,吳某鋼曾參加過泰寧環大金湖世界華人馬拉松賽并順利完賽,應知曉馬拉松賽事的運動風險及有關規程,在明知號碼布不能轉讓的情況下卻仍然受讓,并通過檢錄參跑,屬于自甘風險。

法院認為,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吳某鋼受到了外在或環境方面的加害,或由于外在或環境方面的原因導致其損害擴大,其最后不幸死亡可以認定是自身因素導致。雖然賽事運營方對案涉賽事的檢錄管理存在過失,李某華違規轉讓號碼布讓他人替跑存在過錯,但均不能認定與吳某鋼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法院認定,賽事運營方與李某華無須對吳某鋼的死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三人向賽事運營方和李某華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認定吳某鋼的根本死亡原因是“心臟驟停”。事發后,賽事運營機構已向吳某鋼家屬支付10萬元人道主義費用。號碼布轉讓者被賽事組委會處以“取消比賽成績,永久禁止參加由廈門國際馬拉松賽組委會舉辦的所有賽事,并報請中國田徑協會追加處罰”的處罰。

據了解,原告方當庭表示不服判決,將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編輯:秦云

關鍵詞:馬拉松替跑猝死案 自甘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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