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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機停車逼迫乘客讓座 這善意讓人吃不消

2017年09月13日 15:12 | 作者:廖德凱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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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陜西西安,一位老太太抱著孩子上公交車,司機梁師傅用廣播和喊話提醒乘客讓座,全車遲遲不見有人行動,梁師傅索性將車停下。大概過了5分鐘,一位中年男乘客站起身,給這位老人讓了座,梁師傅才重新啟動車子。事后,梁師傅的行為引發爭議。

爭議聲中,多是對公交車司機是否有權深度介入其中并停駛的行為進行討論,并不涉及該不該讓座的問題。但是,一篇媒體評論卻將讓座視為乘客的合同義務。由于履行合同是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必然義務,這相當于變成了乘客的法律義務。

作者認為,“公交司機到站開門,就意味著向乘客發出要約,乘客有權利選擇是否成立運輸合同。而只要乘客上車就意味著他作出了某種承諾。”這種承諾就包括了“禮讓愛心座”的義務。評論的角度頗為新穎,結合了民法和合同法相關理論,結論看起來似乎順理成章。但是,這個結論卻有著非常嚴重的問題。

為乘客設置讓座的“合同義務”,混淆了“道德義務”與“合同義務”的概念。對道德的倡議應與合同區別開來。公交車上設立愛心座位,并提醒將座位讓給“有需要的人”,是對公共場所的道德倡議。在公交車上讓座,與在其他公共場所對公民的道德要求并沒有本質區別,這類被稱為“公共道德”的規范,因為其認定的難度、行為的普遍性而難以在法律規范層面進行調整,只能通過社會以倡議、負面評價等方式進行道德約束。

在一定的條件下,公共道德的確可以作為合同義務的一部分進行規范,比如用人單位對職工衣著言行提出要求。但在這里,合同義務的相對人是確定的,單位對哪些行為是禁止的也有著清晰界定,對違反相關行為進行的處置明確具體。可以看到,義務的確定,必須有能夠明確的邊界,任何可能進行模糊判斷的義務,都不能成為合同義務。

我們再看看,公交車上的“禮讓”,是不特定的人與不特定的人之間發生的關系。假定“讓座義務”存在,那么同一個乘客,可能在不同的另一乘客面前有著不同的權利義務。打個比方:一個60歲的老人,在40歲的人面前,他是權利人,享有受讓“愛心座位”的權利;但這時突然上來了一個80歲的人,他是否應當成為義務人?是否應當把座位讓出來?事實上,公交車上“有需要的人”本就是一個相對概念,而不是一個絕對概念,這就決定了無法用一個統一標準來劃定誰享有受讓權利、誰負有讓座義務。

再比如“老弱病殘孕”中的“弱”, 對男人來說,女人就是“弱”;對成人來說,未成年人就是弱;對身體強壯者來說,身體瘦弱者就是弱;對晨練者來說,下夜班的小伙就是弱……更別說對于“病”者來說,更是無法直接認定的,那么,這個權利義務又如何來確定?如何能在一眼之間,認定誰是權利人,誰是義務人?

對于公交車與乘客間的合同關系,其實非常簡單:安全及時地將乘客送到指定地點。公交車上的道德,是公共場所的道德內容,公交公司有義務進行一定程度的提示和倡導,但卻不應當成為道德裁判員。公交司機停車逼迫乘客讓座,表面上是為了維護公共道德,卻違反了更基本的道德:職業道德和職業操作規范。同時,還忽視了乘客與公交公司的合同義務。

在公交車上,對于該不該讓座的判斷,應當模糊一點,更具善意一點。不要用自以為是的眼光看待沒有讓座的人,過于精準具體的指向,往往會對道德產生更大的傷害。

道德領域的事,提示到就好,頻頻按提示音,甚至直接停車“逼讓”,都是一種充當道德法官的行為,不但解決不了道德問題,反而會增添他人戾氣。許多公交車上的沖突,都可見頻頻按提示音在前、沖突在后。司機過后表功“我一直按提示音卻沒人讓座”,但事實上,如果不頻頻按提示音,人們并不會這么敏感。

對座位的需求,不妨對他人多點寬容心,多點模糊善意。否則的話,公交車還真沒法開了。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乘客 義務 道德 公交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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