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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售300余件仿古瓷冒充古董 詐騙62萬獲刑
宋代哥窯佛像 、元代青花瓷罐、清朝天球瓶……原本是現代低級仿古瓷器,卻自稱是從古墓里挖出來的古董,并被高價賣給了受害者。今天,記者從寧夏銀川市興慶區法院了解到,這起詐騙案日前一審宣判,被告人丁某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5萬元;被告人田某保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5萬元。
2014年11月11日14時許,被害人全某某至銀川市公安局興慶區分局鳳凰北街派出所報案,稱2014年6月中旬至7月初,有兩名分別叫丁某旭和田某保的男子在銀川市興慶區鳳凰南街寧儲賓館,先后7次以向其販賣從墳墓里面挖出來的宋代瓷器冒充古董對其實施詐騙,7次共詐騙其人民幣62萬元,銀川市公安局興慶區分局于當日對該案立案偵查。隨后,被告人丁某旭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被告人田某保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案發后,被告人田某保退賠被害人全某某人民幣30萬元,全某某對田某保表示諒解。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田某保給有收藏愛好的全某某打電話說有從墳墓里挖出來的古董瓷器,讓全某某過來看看,當天晚上,田某保和另外一名同伙丁某旭當場給全某某看了他們裝在紙箱里面的宋官瓷、宋定瓷、宋代大小瓷盤總共25件。田、丁二人自稱是他們六七個人從墳墓里挖出來的宋代真東西,由他二人出來代賣,全某某就相信了二人。全某某數了瓷器的件數,雙方約訂了價格,總共是4萬元,約定第二天交易。
第二天,丁某旭給全某某打來電話說又有”貨”拉過來了,讓全某某過來買,還讓其把第一次的4萬元錢帶過來。雙方結完賬后,丁某旭和田某保又帶領全某某和其妻子看了這次帶來的總共75件瓷器,經過談價,全某某以12萬元的價格買下。又隔了兩天,丁某旭給全某某打來電話,說又把”老東西”拉過來了,雙方結完上次的賬后,接著全某某和其妻子看了丁某旭、田某保新帶來的50件瓷器,雙方談好9萬元的價格……就這樣,前前后后,兩人共7次向全某某出售老物件300多件。
這些“古董”經寧夏回族自治區文物鑒定委員會鑒定均是利用現代新型材料臆想而制作的臆造品,非文物;經銀川市興慶區價格認證中心認證,二被告人出售給被害人的仿元代瓷瓶7個、清代天球瓶、瓷罐16件,元代青花瓷罐7個、宋代哥窯瓷佛像1個、宋代哥窯瓷148件、宋代香爐、蓋罐、馬奶罐4件、宋代定窯瓷96件、宋代大瓷瓶4件、明代瓷器1件、宋汝瓷24件,價值人民幣30745元;另外部分物品無法確定,未予估價。
那么這些“古董”又是怎么“出土”的呢?經田某保、丁某旭給供述,二人得知被告人全某某喜歡收藏,周圍已有好多人用假古董騙全某某并得逞發財,二人也想如法炮制,實施詐騙。第一次,二人從銀川市海寶古玩市場地攤上買了一些仿宋代的小薄瓷瓶,有幾十件,裝到紙箱子里面,并請全某某來看貨,二人面對被害人謊稱瓷器都是從墳墓里面挖出來的,是古董,全老板就相信了他們。之后的第二次到第六次,田、丁二人買了好多現代仿制品瓷器,有仿宋代的、仿清代的、仿元代的,6次用同樣的方法共詐騙了60萬元,每次田某保和丁某旭對詐騙來的錢都對半分,各分了30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丁某旭、田某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共同騙取他人人民幣共計62萬元,系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丁某旭、田某保犯詐騙罪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丁某旭、田某保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共同實施了對被害人的詐騙行為,均等分贓,其所起作用相當,不宜劃分主從犯。被告人田某保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系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田某保已退賠被害人全某某損失30萬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了如上判決。
編輯:楊嵐
關鍵詞:仿古瓷冒充古董 兩人售300余件仿古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