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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頭”該懲處,“血荒”咋解決?
日前,一起由南寧市西鄉塘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非法組織賣血案件,8名“血頭”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年5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該案中,一袋400ml的全血,組織賣血者(血頭)以300元的價格從賣血人處購入,到達患者手里,價格漲到了800元甚至更高。
組織賣血類刑事案件為何發生?答案很簡單,全國范圍內都存在血液供應嚴重不足的問題,且屢屢暴發“血荒”,強大的“內需”是組織賣血現象的重要發動因素。以北京為例,近年來每年需血量以10%左右的速度上升,而全市采血量每年增幅不到3%,存在7%的缺口。2015年全年采血量為65萬單位,缺血在4萬單位左右,這當然不是個小數。
在采血環節發出“要要要”之緊迫信號的情形下,血站壓力山大,對獻血者是否被血頭組織而來,是否賣血的嫌疑,獻血者兩次獻血間隔是否不到6個月等不難查清的問題,也就可能懶得過問或者不愿過問。
如果靠刑事打擊,組織賣血類案例能否杜絕?答案是否定的。有公開資料表明,“血頭”往往采用網絡、熟人介紹等手段招攬賣血者,作案手段隱蔽,且不存在傳統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角色,群眾舉報、當事人報案幾率小。
分析材料還透露,為了解決“血荒”,材料城市有關部門將獻血指標分配給一些大單位,大單位不是組織員工獻血,而是花錢向“血頭”求助來完成指標。這種情形下,大單位把“血頭”看成是“恩人”,便也失去了報案的可能性。
那么,該如何杜絕組織賣血現象又保障血液供應渠道暢通。我國1997年12月即通過了《獻血法》,國家實行義務獻血。獻血者有償獻血雖不合法,但其為生活所迫,法律未規定對其處罰;國家打擊有償獻血,從非法有償采血(非法血站)、強迫賣血、組織賣血(血頭)入手,分別別規定了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強迫賣血罪和非法組織賣血罪。這些打擊當然是必要的,但對于“血液供不應求”的剛需問題,不但得不到解決,反而會有所加重,更難以遏制非法組織賣血類案件的發展勢頭。
所以,根本出路在于解放思想,可考慮建立獻血貨幣獎勵補助機制,補助標準可相當于“血頭”給予賣血者的回報,不僅標準徹底公開,而且直接補助給獻血者,避免中間截留。這樣,既可徹底鏟除非法組織賣血類案件發生的土壤,又可完全緩解血液供不應求的現狀,還能保證血液安全和獻血者的身體健康。
這樣做的最大障礙,自然是擔心受到“有償獻血”的指責。其實,這種擔心并不必要。《獻血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對積極參加獻血和在獻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這里的獎勵包括精神獎勵,當然也包括物質獎勵。自主獻血者都是“積極參加獻血”的個人,血液是人體組織,本身是無價的,對積極參加獻血者給予貨幣獎勵補助,并不是其獻出血液的對價,而是以貨幣補助的方式給予物質獎勵,是法律所允許的。
勿庸諱言,這些年來,我們不能正視獻血貨幣獎勵補助,擔心被指“有償獻血”,反而使得非法組織賣血的不法交易大行其道,讓“血頭”賺取了大頭利益,還加劇了“血荒”,使得血液供求未能形成良性循環機制,《獻血法》的有關規定也難以得到真正落實。
故而,根據獻血法的獎勵制度,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獻血貨幣補助機制。當然,實行獻血貨幣補助機制后,獻血過程的健康檢查和兩次獻血時間間隔不少于6個月等制度,應更加嚴格地得到落實。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獻血 賣血 血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