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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復與失信懲戒同樣重要
強調對失信者接受信用懲戒后進行信用修復,不失為引導誠信風尚的一劑良方,它能夠讓失信者在接受信用懲戒后獲得修復自身信用的機會
日前,《中國企業信用建設報告(2016)》(以下簡稱《報告》)在京發布。《報告》指出,2016年全國在加大懲戒企業失信行為的同時,還注重建立信用修復機制和主體權益保護機制,信用修復機制和主體權益保護機制構成了誠信獎懲機制的重要補充和保障(9月4日《法制日報》)。
人無信不立,國無信不昌。近年來,我國高度重視社會誠信建設,自2016年5月國務院印發《關于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來,在國家層面先后發布了9個聯合懲戒備忘錄和3個聯合激勵備忘錄,各省市也陸續出臺了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辦法,初步構建了政府部門協同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共治格局,有力地促進了社會誠信建設。
“禍莫大于無信”。盡管對嚴重失信行為予以信用懲戒是題中之義,但對已接受失信懲戒的失信者進行信用修復同樣不可或缺。如果過分強調對失信行為的懲戒而忽視對失信者接受懲戒后的信用修復,那么就必然會導致對失信行為的懲戒有余,而對失信者的改過自新激勵不足。須知,任何一種公序良俗的形成并得以傳承,都離不開懲戒和激勵的雙重作用,二者缺一不可。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對改過自新的正面激勵更能引導人們自覺追求誠信。因此,在這種意義上,強調對失信者接受信用懲戒后進行信用修復,不失為引導誠信風尚的一劑良方,它能夠讓失信者在接受信用懲戒后獲得修復自身信用的機會。一旦這種信用修復形成良性循環,那么相信有前車之鑒教訓的失信者就會以此為戒,自覺踐行誠信,從而以燎原之勢匯聚成強大的誠信正能量,進而促進整個社會誠實守信蔚然成風。
更要看到,對失信者接受信用懲戒后給予其信用修復的機會,更能助力社會誠信建設形成完善的機制,有效避免失信懲戒在發揮正面積極作用時,可能帶給失信者不必要的負面傷害。近年來,各地在推進失信懲戒機制建設的過程中,往往注重對失信者予以信用懲戒,而忽視失信者的信用修復,無形中讓當事者在接受信用懲戒后,因信用的修復不及時,不得不背上“終身失信”的黑鍋,明顯有背離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則。特別是因為信息失真而導致的信用懲戒“誤傷”現象,更是凸顯了完善信用修復機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有鑒于此,建立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支持失信者通過各種有效方式修復自身信用,無疑既是公平公正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又是保障信用主體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必然選擇,其對于社會誠信建設的重要性而言,可以說是鳥之一翼、車之一輪。
失信并不可怕,關鍵要勇于改正。這既需要失信者敢于悔過自新,又需要從機制上兜底保障失信者有修復自身信用的機會,二者缺一不可。國務院在印發社會誠信建設指導意見時,早就注意到了信用修復的重要性,將其與失信懲戒作為社會誠信建設的兩個重要抓手,提出了要建立健全包括信用糾錯修復、自新修復、主動修復等具體內容的信用修復機制和主體權益保護機制。當務之急,是要以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決心和勇氣,將這些具體頂層設計目標逐一落到實處。如此,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才能相得益彰地釋放出助力社會誠信建設的強大正能量。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信用 失信 修復 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