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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兒童開車,懲治“熊家長”需健全法律
日前,一段一歲多女童坐在父親腿上開車的視頻在網絡中熱傳。29日,貴州省銅仁沿河縣交警大隊認定,視頻中劉某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62條第3項,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90條,對劉某駕車時有其它妨礙安全行車的違法行為及車輛逾期未年檢違法行為進行合并處罰,共計罰款250元,記5分。據劉某介紹,當時“因女兒在車上哭鬧,所以自己將女兒抱到駕駛室照顧,隨后女兒兩手握住方向盤……”(8月30日《北京青年報》)
僅僅“因女兒在車上哭鬧”,便將汽車當做“哄孩子”的玩具,讓一歲多的女兒“兩手握住方向盤”,如此瘋狂任性的“熊家長”,被當地交警給予處罰,當然一點兒也不冤。只是,“罰款250元,記5分”這樣的罰單,仍難免會給人一種處罰太輕的“不給力”感。
很明顯,與“一歲多女童開車”的高度危險性和巨大潛在危害性相比,“罰款250元,記5分”的罰單,委實是太過輕描淡寫,不僅與這種駕駛行為的危害性顯得很不相稱,而且恐怕也很難對相關“熊家長”充分產生“以儆效尤”的震懾作用。要知道,依據現行交通法規,“闖紅燈”的記分標準是6分,而“酒后駕駛”的記分標準更是12分。而讓“一歲多女童開車”行為的危害性和危害性,顯然不比“闖紅燈”“酒駕”更為輕微,甚至完全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因為這種駕駛行為,不僅在交通秩序上實乃一種可能嚴重威脅交通安全的危險駕駛行為,而且從“未成年人保護”角度來看,同樣也是一種可能嚴重威脅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的極不負責行為。
當然,盡管“罰款250元,記5分”罰單“不給力”,從依法執法角度,又不得不承認,目前警方所開出的這一罰單,又確實是合法的。因為現行相關法規,對于“任性讓兒童開車”,確乎只能開出這樣的罰單。而這一切背后折射一個事實是:針對“任性讓兒童開車”行為,現行相關法規實際上并沒有十分明確的具體規定,以及相應的嚴厲處罰條款,而只能簡單籠統地歸入“其它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如現行交通法規和《刑法》,并沒有明確將“家長任性讓兒童開車”列入“危險駕駛”范疇;另一方面,在未成年人保護法規方面,這種行為是否屬于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涉嫌“虐待被監護、看護人”,同樣也沒有明確的具體規定。而我們知道,在許多兒童權利保護制度完善的法治國家,即使兒童坐車未使用安全座椅,也是必須追究家長責任的一種嚴重違法行為,更遑論“一歲女童開車”了。
因此,要想有效避免“任性讓兒童開車”事件、嚴懲背后的“熊家長”,無疑還需進一步從源頭上健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一方面,在交通法規方面,要將這種行為列入“危險駕駛”范疇,嚴肅追責;另一方面,也要在未成年保護方面,將“任性讓兒童開車”明確為一種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涉嫌“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的行為,并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兒童 熊家長 開車 健全 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