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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野蠻生長根源在哪兒

2017年08月11日 15:02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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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李文星在天津市靜海區遭遇傳銷騙局不幸身亡事件發生后,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天津警方積極應對,開展集中行動,打擊整治“蝶貝蕾”等傳銷組織。

“‘蝶貝蕾’傳銷的洗腦課程,我現在都可以倒背如流。”近日,記者通過電話聯系到資深反傳銷人士葉飄零,言談間,他顯得十分平靜。葉飄零曾經在“蝶貝蕾”傳銷組織待過幾年,還做到了一定級別。他退出傳銷組織后,2005年與幾名志同道合的志愿者成立了反傳銷同盟,致力于解救陷入傳銷的受害者。截至目前,已經解救上萬名受害者。

近年來,國家對傳銷活動打擊力度不斷加大,為何還屢禁不止,甚至愈發猖獗?該如何治理傳銷?

入罪門檻高導致“立案難”

在葉飄零看來,傳銷活動屢禁不止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立案難。“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僅規定對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組織者和領導者進行追訴。對于30人以下的,公安機關就不能立案了。”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刑法中關于傳銷犯罪的規定,只有第224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關于該罪的定罪標準,則規定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早在2013年,央視記者曾經到傳銷組織臥底,并與當地警方配合進行抓捕行動。結果,由于該窩點一共只有29人,最終警方不得不將他們全部釋放。

“傳銷組織手法很多,有人會專門研究法律,對抗能力很強。”葉飄零說。

一位有著豐富傳銷案件辦理經驗的檢察官告訴記者:“這幾年,他所在的檢察院一直注意打擊傳銷犯罪活動。但從辦理的案件來看,基本都是對一些下游犯罪進行處罰,如非法拘禁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對傳銷行為本身定罪的很少。”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袁彬則認為,從立法的角度講,“30人”和“3級”的規定,是合理的。“要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就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有傳銷組織存在,二是起到組織、領導作用。‘30人’是對‘傳銷組織’存在的人數認定;‘3級’則是對在傳銷組織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結構認定。”

“即使抓到組織、領導者,但將積極參與傳銷活動者排除在刑法規制的范圍之外,只對其進行簡單的說服教育,這只是治標不治本。”葉飄零說,即使打掉一個組織者,很快會產生另一個組織者,而傳銷組織根本不會解散。

“之所以不對其他參加者進行刑法處罰,是考慮到很多參加者本身也是受害者。但是如果他們實施其他犯罪行為,如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袁彬說,從立法角度,可以考慮將多次參加傳銷的人員,納入打擊范圍。

執法銜接不暢是問題關鍵

“除了入罪門檻之外,執法力度不夠也是原因之一。”葉飄零說,“目前法律規定,對傳銷組織的執法是以工商機關為主。而工商機關執法力度遠遠不夠,他們沒有權力進入私人住宅強制執法;如果人被限制自由,也沒有相關技術手段進行定位。而且,從老百姓的常識來講,根本想不到工商機關有這個職能。即使受害,也不知道該去找工商機關。”

記者了解到,根據國務院制定的《禁止傳銷條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本條例規定的傳銷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傳銷案件,對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在打擊傳銷行為中,工商機關是必要的執法機關。”袁彬解釋說,傳銷行為不僅涉及刑事犯罪,也會涉及行政處罰,這時就需要工商機關進行處理。例如,《禁止傳銷條例》規定,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屬于傳銷行為。根據《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該行為不按照犯罪處理,那么,該行為就應當屬于工商機關管轄范疇。

“另外,法律并未將工商機關先行介入規定為強制的前置程序。遇到傳銷行為,公安機關完全可以先行介入。”袁彬說,國務院辦公廳對《禁止傳銷條例》中傳銷查處認定部門解釋的函對此專門進行了解釋。

“該問題的關鍵并不在于執法機關誰主誰次,而在于兩者如何有效銜接。接下來,我們應當思考如何增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有效銜接,這才是解開打擊傳銷難題的關鍵。”袁彬表示。

葉飄零建議,可以將民間力量作為打擊傳銷的重要補充,起到宣傳、反洗腦等重要作用。例如,民間組織與執法機關加強聯動配合,將其獲取的線索及時向執法機關匯報;或者執法機關端掉的傳銷窩點,民間組織可以對參與人員進行勸說挽救。

宣傳難以跟上傳銷“變種”步伐

“傳銷活動愈發猖獗,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反傳銷宣傳不到位。”葉飄零說,目前,媒體經常報道傳銷案件,大都是由于非法拘禁、過失致人死亡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傳銷個案。現在很多傳銷已經非常“人性化”,根本不會限制人身自由與通訊。“有些受害者甚至會受此誤導。誤入傳銷組織時,看到既沒有沒收手機,也沒有限制人身自由,就想當然地以為這不是傳銷,下意識地就放松了警惕。”

近年來,形形色色的“新式”傳銷可謂花樣百出。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發布的《中國網絡傳銷調查報告》顯示,很多傳銷打著“微商”“消費投資”“愛心互助”等名義從事傳銷活動,甚至演變出金融傳銷、旅游傳銷等,讓人防不勝防。

“正因為這樣,實踐中,對傳銷的認定越來越難,而群眾就更難以辨識了。”袁彬說。

“可以通過受害人講述其親身經歷的方式,增強揭露新型傳銷的針對性。”葉飄零建議,在傳銷活動的重災區,還可以利用居委會和物業的力量,挨家挨戶進行宣傳,將反傳銷宣傳日常化。政府還可以設置舉報獎勵,提高大家舉報的積極性。

“傳銷如此猖獗,根本上還是因為很多人抱有一夜暴富的僥幸心理。所以,要加大宣傳力度,一方面引導公眾樹立合法致富、勤勞致富的觀念。另一方面,讓人們充分認識到傳銷的危害,增強對傳銷行為的辨識能力。”袁彬說。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傳銷 組織 飄零 活動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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