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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級學生參加校外培訓班溺亡 辦班者獲刑
□ 本報記者 趙紅旗
□ 本報通訊員 白丞博
暑假期間,忙于工作的家長無暇顧及輔導和管理學生,名目繁多的各類輔導班變得異常火爆,一些輔導班為了招攬學生,甚至開辦了寄宿服務,由此亦暴露出不少隱患。
在河南省南陽市新野縣開辦校外培訓班的張某,因前來參加輔導學習的六年級學生賀某溺水身亡,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期兩年執行,并賠償賀某近親屬8萬元。
8月7日,新野縣人民法院少審庭法官來到上港鄉崗南村村部,對張某過失致人死亡案件進行巡回審判。為了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方便周圍村民旁聽,法官們將開庭的地點選在了地處白河邊、距離案發地僅一河之隔的崗南村,還特意提前邀請縣中小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的負責人前來旁聽。
經查,張某在新野縣北關小學西側道內開辦一個輔導班,沙堰鎮六年級學生賀某利用暑假假期到該班學習,張某還負責賀某的食宿。2016年7月28日晚7時許,因天氣炎熱,加之學生在培訓班教室已經呆了一天,為了讓學生乘涼和放松,張某便帶領賀某等6名學生步行到白河濕地公園游玩。
在白河邊散步過程中,張某告知6名學生不準下水玩耍。看到有不少人在河里戲水消暑,6名學生忍不住脫了鞋子在岸邊的淺水區玩耍。當時,張某沒有制止,也沒有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預防措施,僅站在岸邊高處照看著學生。其中,賀某在水中游玩時誤入河底深坑不知所終,同行學生告知張某后,張某向周圍人求助,并用手機撥打了110及119求救。
因夜間視線不佳,且現場缺乏水性好的群眾,大家只好等待專業機構救援。5個小時后,救援人員找到了賀某的尸體。經鑒定,賀某系溺水死亡。案發后,被告人張某主動到新野縣公安局投案,并賠償被害人賀某近親屬8萬元。
“戲水是孩子的天性。我看到不少人都在玩水,想著他們在水淺的地方玩沒有危險,就沒有再去阻止他們,沒想到還是出了事。”被告人張某在庭審時說。
“我帶孩子到河邊玩,就是為了讓學生們涼快和放松的。本來是好意,結果放松了警惕,出了這么大的事。我現在真的很后悔,請求法庭對我從寬處理。”在最后陳述時,張某痛哭流涕,懊悔不已。
法院經過近兩個小時的審理認為,張某因疏于監管致他人溺水身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法應當受到懲罰,但其犯罪情節較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張某在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已構成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且到案后認罪態度好,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諒解,遂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這樣的庭審活動應該多搞些。夏天雨水多,孩子們愛去坑塘里戲水,每年都有溺水死亡事件,教訓是極其深刻的。”庭審結束后,不少旁聽人員對法官說。
新野縣法院少審庭庭長魯麗君說,統計數據顯示,我國每年有8萬兒童死于意外傷害,意外占我國兒童死亡原因總數的26.1%,而這個數字還在以每年7%至10%的速度增長,意外傷害已成為0至14歲兒童健康的第一“殺手”。每到暑期,都是青少年溺水、觸電、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的高發期,作為青少年的監護人和監管機構的家長、培訓機構,一定要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
針對本案,魯麗君解釋說,張某出于好意帶學生游玩,但是放松了警惕,放任學生在淺水區玩耍,同時又疏忽大意沒有時刻盯緊學生,導致溺水事故的發生。作為培訓機構的負責人,張某對學生培訓期間的安全負有監管義務,其因過失致人死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張某在案發后及時撥打報警求救電話,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且主動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征得了諒解,所以從輕處理。由此可見,一方面,事前的疏忽要避免,讓學生們遠離河流、馬路、工地、帶電設備等危險區域,這是最好的預防措施。另一方面,發生事故后要及時救援或求救,事后的補救措施也很重要。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校外培訓班溺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