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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抓人到判刑只用三天 司法豈能當兒戲
吉林省吉林市當地《江城晚報》的一篇“表揚稿”,報道了當地一則案例:該報道稱,2017年7月20日11時,吉林省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依法從快公開審理了一起網絡編造災情案件,并當庭宣判。被告人高某某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當庭認罪,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本案與眾不同的不在于案情,而在于辦案速度?!肮?、檢、法三機關通力配合,用時不到4天就快速審理了此案。此案從7月17日零時抓獲犯罪嫌疑人到20日開庭審結,共計用時3天零11個小時,進一步發揮集成優勢,合力打造輕刑快辦的綠色通道?!?/p>
從抓獲犯罪嫌疑人到一審宣判,竟然只用了三天零11個小時!要知道,即使在1980年代所謂“從重從快”的嚴打時期,這樣的速度,也是聞所未聞。這是把司法當成了兒戲?
所謂的三天零11個小時中,還需要除去工作人員和嫌疑人的正常休息時間(否則豈不是有疲勞審訊之嫌),滿打滿算不到30個小時,吉林市公檢法機關就能走完了正常幾個月甚至更長時間才能走完立案、偵查、拘留、預審、批捕、提起公訴、審判等全部程序。如此辦案,能確保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嗎?能保障法律規定的被告人合法權益嗎?
向嫌疑人家屬送達拘留決定需要時間,訊問嫌疑人需要時間,固定網絡證據需要時間,制作起訴書意見書、起訴書、判決書等需要時間……《刑事訴訟法》對這些都有明確的規定。本案既然是公開審理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之前公布開庭時間和地點。而本案中,三天就是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全部時間。這樣的火箭速度,細思恐極。
公檢法機關本該是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關系,在當地卻成了“公檢法三機關通力配合”。三天的過程中,通力配合的有關部門有告知被告人有委托律師為其辯護的權利嗎?從報道中,完全看不到被告人的自我辯護和委托律師辯護的權利。而這些權利是《刑事訴訟法》的明確規定,是避免冤假錯案發生的一種制度性保障。這樣的教訓,趙作海案、佘祥林案、聶樹彬案、呼格吉勒圖案……實在太多了。
之所以能夠在三天走完全部法律程序,按照《江城晚報》報道,“法庭經征詢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理”。而恰恰在這點上,本案在程序上是完全違法的。
現行《刑事訴訟法》是2012年修訂,其中并無規定“速裁程序”。2014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的決定》,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自愿認罪,當事人對適用法律沒有爭議的危險駕駛、交通肇事、盜竊、詐騙、搶奪、傷害、尋釁滋事等情節較輕,依法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單處罰金的案件,可以適用速裁程序。
2016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速裁程序的適用范圍做了很大的拓展,凡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所有類型案件,只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認罪并同意的,都可以適用速裁程序。
但是,關鍵在于,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試點的城市只有18個(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沈陽、大連、南京、杭州、福州、廈門、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西安),試點時間為2年,其中根本不包括吉林市。
凡涉及法律的修訂,都需要全國人大表決通過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吉林市豐滿區法院對本案啟用速裁程序,沒有法律依據,屬程序違法。
要知道,在試點城市,均有保障被告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的配套制度。根據兩高三部《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法發[2016]386號)第5條,有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師等。即使被告人自愿認罪,適用速裁程序,但沒有辯護人,公檢法機關也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等幫助??墒?,本案完全看不到相應配套措施,卻實行速裁程序,如何保證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三天 程序 本案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