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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央視記者行騙21省 辦廣告公司拉家人入伙
原標題:冒充央視記者 行騙21省
公司營利均分制圖/廖元
法制晚報訊 成立廣告公司后,拉來弟弟妹妹等家人還不夠,還招聘業務員,以冒充中央電視臺記者,幫助對方消除負面輿論的方式,詐騙數百人。據悉,該案中被騙人員涉及21個省100多個縣。
《法制晚報》記者上午獲悉,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對11名團伙成員判刑,其中主犯高云霞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而最輕的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女老板培訓員工 找負面新聞拉“宣傳費”
現今38歲的女子高云霞在外被稱作“高老板”,2005年,高云霞辭去老師的工作來到北京。2010年,高云霞和曹威一起在北京出資經營北京中視九九廣告有限公司,由于利潤僅夠勉強維持公司運轉,兩人開始思考怎樣才能賺得更多。
高云霞、曹威兩人通過承諾高薪報酬的方式,招聘到了一批年輕、語言能力不錯的員工。在員工入職后,高云霞則開始對新進的員工進行培訓,主要通過人手一份的話術單以及每周一次的培訓方式進行,培訓的課程主要還是針對如何在電話中應對各種情況,并且成功地拉到“宣傳費”。
為了便于公司更大程度拉到“宣傳費”,一部分員工專門負責上網查找北京以外村、縣、學校的負面新聞,專門找尋一些較為偏遠地區的負面新聞。另一部分員工則通過電話查詢臺、值班室等方式,查找相關負責人的電話,撥打電話拉“宣傳費”。
通過這種方式,這個團伙行騙“足跡”涉及21個省100多個縣,被騙單位多達115個。
檢方指控該團伙詐騙115起 法院認定47起
檢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8月間,被告人高云霞伙同曹威,糾集李芳等9人,在本市石景山區玉泉西里二區某號樓房間內,冒充中央電視臺或央視網工作人員,通過電話聯系部分在互聯網中存在負面新聞的外埠政府部門及企業、事業單位,稱有能力在媒體上對上述單位作正面報道進而消除影響,并以收取宣傳制作費等名義,先后騙取多家單位人民幣共計140余萬元。2009年至2014年8月間,上述被告人以上述手段,又騙取多家單位160余萬元。
法晚記者梳理判決書后發現,檢方指控該團伙共詐騙115起,而最終法院只認定其中47起,其余的68起均為企業自愿和該團伙合作。
法院查明,高云霞、曹威參與敲詐47起,數額為69.3萬元;李芳參與敲詐15起,數額為23.9萬元;吳立峰參與敲詐3起,數額為10萬元;張金賀參與敲詐4起,數額為7.5萬元;胡春喜參與敲詐4起,數額為6.5萬元;樊海燕參與敲詐7起,數額為4.3萬元;王曉波參與敲詐5起,數額為3.8萬元;李祥軍參與敲詐3起,數額為3.69萬元;邱鵬偉參與敲詐4起,數額為2.8萬元;高慶龍參與敲詐2起,數額為1.1萬元。
以央視網的名義從事活動 團伙分工明確
法院查明,高云霞與高慶龍系姐弟關系,李祥軍與李芳系兄妹關系,曹威系張金賀的姐夫。高云霞、曹威、邱鵬偉曾在同一公司任職。
高云霞、曹威共同出資經營北京中視九九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視九九公司)。邱鵬偉系北京木林山水國際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木林山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云霞、曹威共同經營木林山水公司。
2013年9月,曹威代表木林山水公司與中央電視臺廣告經營管理中心簽訂協議,取得2014年廣告代理經營資質,但自授權后未做過自營廣告投放業務。李芳等人均系高云霞、曹威招用的員工,上述人員同時以中視九九公司、木林山水公司的名義,對外以在央視網進行宣傳的名義從事活動,與部分單位簽訂了合作協議并在央視網進行宣傳,同時也存在針對存在負面新聞的單位,以不合作即進行深度采訪報道相威脅,迫使對方合作或付款的行為。
高云霞負責對新招用的對外聯絡業務的員工進行培訓、到賬款賬目的記載、員工提成發放等工作;曹威負責對查詢電話員工的培訓、對外洽談、辦公用品的采買、微信平臺開發等工作。公司營利高云霞與曹威均分。
邱鵬偉、李芳等沒有保底工資,收取其聯絡的業務到賬款的50%。張金賀等人均對外招攬業務,每月有保底工資2000元或3000元不等,再收取其業務到賬款的3%至10%不等的提成。王曉波為上述對外招攬業務的人員查詢相關單位領導或辦公室、宣傳部門的電話,掙保底工資和到賬款的3%至10%不等的提成。
假記者一年掙近20萬 員工瞞著公司收錢
邱鵬偉供述稱,公司培訓由高云霞、曹威負責。培訓內容就是在打電話時要怎么說,讓對方主動匯錢。開始時公司有話術單,但是干的時間比較長了,都記在腦子里了。“中央電視臺的影響大、規模大,北京市以外的縣級、鄉鎮、企事業單位對中央電視臺不太了解,所以容易讓對方相信,容易成單。”
剛滿20歲的張金賀在高中畢業后因為家庭的原因,再也沒有繼續自己的學業。跟幾個老鄉一起來到了北京,開始“北漂”的生活。由于僅僅是高中畢業,張金賀一直也沒有找到自己合適的工作。一次偶然的機會投出簡歷后,張金賀就通過面試來高云霞的公司上班了。
雖然已經隱約意識到了自己的行為不合法,但張金賀還是“按部就班”地開展自己的“業務”,短短一年的時間就掙了近20萬元。
剛開始員工因為業務不熟練,中招單位并不多,但隨著業務越來越熟練,每個人的業績高了起來,甚至有的人瞞著公司自己掙起錢來。法院查明,2014年4月,李祥軍以對河北省淶水縣民政局進行采訪相威脅,迫使張某向其匯款6900元。
在法庭上,高云霞稱公司未收到該筆匯款,最終法院認定,這6900元是李祥軍個人以采訪報道相威脅,迫使張某付款的。
找有“污點”企業下手 收費3萬至6萬
邱鵬偉供述稱,公司的操作流程是,先從互聯網的天涯、鳳凰等論壇上查一些北京市以外的地方縣級、鄉鎮、企事業單位、教育單位的負面影響的材料,查完資料后從這些單位的公開網站上查到負責人的姓名,再輸入公司的資料庫查電話。如果查不到,把姓名單位交給王曉波等人,他們冒充對方的上級領導等方式給對方單位值班室打電話,要出電話。
此后,業務員就直接給這些單位的負責人打電話,說是中央電視臺或央視網的,和他了解下關于當地的一些負面消息。第二天再給對方打電話,就對對方說要給他們在央視網上做正面宣傳,費用一般是3萬至6萬元。
“對方如說不做,就說會對他們單位有影響,中央電視臺也會到當地去了解這件事情追蹤報道。同意做的,公司會安排外聯的人去拍攝。”邱鵬偉說,從2013年下半年開始,他們就根本不去拍攝了,只做文字宣傳,這些文字是付款單位自己寫的稿子,然后發到公司郵箱內,業務員再把這些稿子告訴曹威和高云霞。
李芳供述稱,2010年她在網上找工作時,看到招聘信息后就去應聘了。后來她把哥哥李祥軍也拉來了。
該團伙被抓緣于被敲詐對象報警。
檢方出具的證據顯示,公安機關接到河北省淶水縣民政局張某報警后,經工作,發現被告人高云霞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后于2014年8月18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區遠洋山水小區,將被告人高云霞、邱鵬偉、李芳、胡春喜、樊海燕、王曉波、吳立峰、高慶龍、張金賀抓獲;同日在武警總院門口將被告人曹威抓獲;2014年8月22日將被告人李祥軍抓獲。(法制晚報微信公眾號:fzwb_52165216)
犯敲詐勒索罪 主犯獲刑12年
石景山法院審理后認為,高云霞、曹威伙同李芳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充新聞工作者,以采訪報道負面新聞相威脅,迫使對方簽訂協議、付款宣傳,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高云霞、曹威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芳等人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北京木林山水國際傳媒文化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與中央電視臺廣告經營管理中心簽訂協議,取得2014年廣告代理經營資質,但該協議僅限定于該公司投放自營廣告的業務,并不能據此以新聞工作者的身份對外開展業務,因此被告人李芳等人在取得廣告代理資質前后幾年中,以央視網或其他媒體記者身份,與相關單位溝通聯系的行為,應屬冒用新聞工作者的行為。
最終,石景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敲詐勒索罪,判處高云霞、曹威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2.4萬元;判處李芳有期徒刑六年,吳立峰有期徒刑四年,并各處罰金。其他被告人也被分別判處三年半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編輯:曾珂
關鍵詞:男子冒充央視記者行騙 辦廣告公司拉家人入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