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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處方不是醫院私有財產
到醫院看完病后拿處方買藥,是幾乎每個人都熟知的流程。可是72歲的四川自貢市民彭大爺到該市第四人民醫院看病后,因不愿在醫院藥房拿藥,遭遇醫生拒絕出具處方。在向自貢市衛計委和自貢市自流井區消協反映投訴仍沒能得到處方后,彭大爺向法院起訴了醫院索要處方。最近,自流井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自貢四醫院向彭大爺出具診療處方,并賠償因此產生的交通費10元整(7月5日《華西都市報》)。
醫生拒絕為彭大爺出具處方的理由是由于醫院實行了電子化管理,處方以電子文檔的方式流轉,不需要為病人單獨出具紙質處方。實際上,于2007年5月1日施行的處方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這是為提高處方透明度、維護患者知情權的好規定。醫院若以實行電子化管理為由,拒絕為患者出具紙質處方,無疑侵犯了患者對處方的知情權。
當事醫院還聲稱,不向患者出具處方,是為了避免患者自行購藥時,出現藥品質量差、藥品劑量不符等用藥隱患,保障患者用藥安全。事實上,患者拿著醫生處方自行購藥,相當于在專業醫師的指導下照單抓藥,又有多大的用藥安全隱患?說白了,醫院的醉翁之意在于防止自己的處方外流,處方外流對于以藥養醫的醫院來說,損失可能是相當大的。當患者得不到一紙處方,只能在醫院購藥,他們的選擇權繼知情權之后又被剝奪了。
此案雖是個案,但反映出來的問題卻相當普遍。這些年,絞盡腦汁地防范處方外流的醫院何其多哉?除拒絕出具處方,不少醫生用代碼代替藥名,隱藏藥名和單價;或將藥名寫得龍飛鳳舞,使藥店看不懂而無法賣藥;或假借提高服務效率,取消劃價直接交費,或讓導醫員直接引導患者去交錢購藥………醫院的如此做派,是在極力維護自己的藥品加成利益——假如醫院的藥價與藥店基本一致,患者還用得著“醫院看病,藥店買藥”地來回折騰么?
患者處方不是醫院的私有財產,患者到醫院看病也是消費行為,也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難能可貴的是,終于有彭大爺這樣的消費者,勇于向醫院不開具處方的霸道行為較真,終于有法院判令醫院必須向患者出具處方。禁止醫院限制處方外流其實并不缺乏規定,處方管理辦法就明文規定,醫院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處方外流。多年來這條規定卻沒有執行到位。在以藥養醫的體制之下,主管部門或許本就沒有以此處罰醫院的底氣。
眼下我國正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任何醫療機構的利益都比不過百姓利益,把在何處配藥的選擇權交給患者,倒逼醫院不在賣藥上做創收文章,也是醫改的緊迫使命和應有之義。所以,國務院辦公廳去年4月26日印發的《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6年重點工作任務》提出,采取多種形式推進醫藥分開,禁止醫院限制處方外流,患者可自主選擇在醫院門診藥房或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期待監管部門在這方面真正有所作為,讓此條規定能真正落地。
編輯:梁霄
關鍵詞:患者 處方 私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