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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宣誓是需要落實的“誓言”
日前,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國務院任命的39個部門的62名負責人依法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后,監誓人李克強勉勵各位銘記誓言、依憲履職、為民履職、勤政有為、清廉守正,不辜負黨和人民的重托。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由此我國的憲法宣誓制度正式建立,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這一決定是對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有關建立憲法宣誓制度的任務的落實。憲法宣誓制度為世界上大多數成文憲法國家所采用,在142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規定相關國家公職人員必須宣誓擁護或效忠憲法的有97個。我國憲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既符合世界憲法發展的規律,更體現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時代要求。
憲法是在黨的領導下制定的體現全體人民意志的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黨的領導是法治國家建設的根本保證;憲法明確了國家的一切權利屬于人民,體現了人民在國家中的主體地位;憲法規定了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根本大法的憲法是法治國家建設的基礎和核心。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三者統一于憲法之中。習近平同志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閉幕會上所作的國家主席就職講話中明確宣示:“我將忠實履行憲法賦予的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夙夜在公,為民服務,為國盡力,自覺接受人民監督,決不辜負各位代表和全國各族人民的信任和重托”,充分體現了忠于憲法,為民服務的執政追求。
我國的憲法宣誓制度要求各級人大及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上述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一府兩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擔負著人民的信任與重托,理應對其履職提出更高的要求。研讀憲法宣誓誓詞不難發現,《憲法宣誓決定》所規定的“誓詞”較之于《憲法宣誓決定》(草案),將“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改為“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將“自覺接受監督”改為“接受人民監督”,這些變化反映了強化憲法權威,強調權力來自人民、權力為了人民的我黨執政理念和施政要求。
憲法宣誓是對人民的諾言,是需要落實的“誓言”。莊嚴的憲法宣誓一方面具有重要的儀式意義,對宣誓者而言是一種激勵和鞭策,同時也意味著責任和擔當;另一方面,憲法宣誓又不僅僅是具有儀式和象征意義,其更重要的意義在于通過憲法宣誓將忠于憲法、捍衛憲法、遵守憲法的誓言落實到依憲執政、依憲施政、依憲履職的實際行動中,切實維護憲法權威,保障憲法有效實施。在“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中,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至關重要。這次國務院憲法宣誓儀式,對于將憲法精神內化為政府的施政準則和政府公職人員的履職行為,對于實現“到2020年基本建成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目標,必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編輯:李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