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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路上制度永遠比信任更可靠
作者:張立
于全面從嚴治黨而言,主體責任的落實可謂關鍵。在此方面,許多反面案例頗具警示作用。如日前杭州市紀委便披露了一則學校出納侵吞3000余萬元公款的案件細節。該案中,兩任校長在落實主體責任上的缺位,成為案情持續發酵的根本原因。(6月26日 中新網)
一位數學教師背景的出納,先后侵吞3000余萬元公款欺騙過兩任校長。案件數額觸目驚心,案件結果讓不少人震驚。一位出納何以能夠欺騙過兩任校長直到犯罪嫌疑人跳樓自殺才使案件東窗事發?
一個可笑的理由是,兩任校長對這位出納極為信任。導致出納侵吞數額從小到大、積沙成塔,以至危如累卵不可收拾。信任的前提有兩個:一個是相互信任者都有極好的業務素質和政治素養;二是有較為完善的制度設計和嚴格的執行。否則,脫離這兩個前提的信任,就是偽信任,就是對制度的踐踏。小出納幾年時間侵吞3000余萬元的事實再次證明了這一點。
近些年來,“小”出納侵吞、挪用公款案屢見不鮮。溫州某公司女出納挪用公司230多萬元,而多數錢財竟然是為了購買奢侈品牌的口紅、女包;四川省平武縣鎖江羌族鄉原財政所所長兼出納挪用公款370余萬元……每一起案件,都是時隔數年最終案發,這期間,制度何以空轉?相信有很大一部分“信任”成分的存在。
信任不是無成本的,也不能沒有任何理由。學校的兩任校長本身也不“干凈”。前任校長因貪污罪和玩忽職守罪入獄,第二任校長因為對此獲刑玩忽職守罪。前任校長對出納的信任,到底是出于他個人貪污的需要還是就是單純的個人信任,就值得挖一挖,并從中反思。不管如何,在貪污罪和玩忽職守罪中,已經能夠找到前任校長的罪與罰了。
在反腐路上,信任是必要的,但是,離開了制度性的約束和保障,信任就是一種主觀故意,就是對違法犯罪的縱容。倘若百事太平,這倒有賴于“被信任方”的“自我約束”,而這又很容易滑入“人治”的窠臼中?!氨恍湃畏健蹦軌蜃晕壹s束者還好,倘若不能自我約束,就在無形之中埋下侵吞損害公款制度的一個漏洞。
事實上,在杭州這所學校,校長對出納的信任,著實是沒有信任基礎可言的。學校賬目管理混亂,制度缺失,即便是僅存的一些制度,也被荒廢了。即便有的職工在工作中發現有可能存在侵吞錢款問題,又有前任校長的離任審計,但兩次難得的機會,都在兩任校長的“極端信任”中付之東流。
倘若加強日常性監管,把財經制度落實到實處,不可能讓3000萬多元的公款最后只剩下600多元。在這期間,教師培訓及學校開展的相關工作,或多或少受到影響不說,其已經從根本上破壞了“制度建設、制度管理和制度問責”為核心的學校管理體系。
信任和制度是兩碼事——信任代替不了制度,信任不能凌駕于制度之上,不能越過制度的防線。小出納侵吞3000萬元的案件,應該再次敲響以制度辦事、以制度管人的警鐘,避免類似案件再現。(張立)
編輯:梁霄
關鍵詞:反腐路 制度 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