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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單入刑"第一案落槌 網售"小聰明"們還敢任性嗎?

2017年06月25日 20:37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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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杭州6月25日電 題:“刷單入刑”第一案一審落槌 網售“小聰明”們還敢任性嗎?

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陳曉波 張璇

日前,杭州市余杭區法院一審宣判一例“刷單入刑”案。據悉,這是全國首例組織刷單炒信被判刑的案件,組織者李某被法院認定為犯非法經營罪。

業內人士認為,“刷單入刑第一案”一審落槌,將對此類違法行為形成震懾;但此案的“標本意義”尚待觀察,建議進一步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釋,為司法“亮劍”提供精準依據,多管齊下清剿網絡“灰產”。

一審落槌 組織者被判刑

2013年2月,李某創建“零距網商聯盟”網站,并利用聊天工具建立平臺,吸納會員參與刷單。會員為淘寶賣家,須繳納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保證金和40元至50元的平臺管理維護費及體驗費。案發時,平臺有會員近1500名。

記者獲悉,李某的刷單平臺的流程為:刷單者懸賞任務點,刷手通過聊天工具聯系“賣家”接受任務;刷手到“賣家”店鋪虛假下單并支付款項,“賣家”發“空包”;刷手虛假收貨并給予好評、收取90%任務點,剩余10%被平臺抽取;“賣家”將刷手支付的款項返還給刷手,刷單完成。

據此案主審法官俞瀟介紹,為避開電商平臺對虛假交易的監管,該網站還要求刷手瀏覽相關商品頁面一定的時間,與“賣家”通過“旺旺”就商品情況、價格等進行交流,甚至還有專人向會員提供發空包服務,以完善虛假交易的流程,最后再更換支付方式返還錢款、完成刷單,偽造進行實際交易的假象。

“平臺還向沒有時間做‘任務’的會員出售任務點,實現另一種形式的牟利。”俞瀟說,為維持運轉,該網站規定會員必須達到在線時長、刷單量等要求,才有可能在退會時收回之前繳納的保證金。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某共收取平臺管理維護費、體驗費及任務點銷售收入逾30萬元,另收取保證金共計50余萬元。

通信管理部門還查明,該網站不具備獲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條件。這被法院認定為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李某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明知是虛假信息仍通過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且情節特別嚴重。法院當庭宣判,李某因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90萬元。連同此前李某因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法院予以并罰,決定對李某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92萬元。

此案的“標本意義”有幾何?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曾表示,“炒信”已呈現職業化、專業化等特點,對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危害日漸突出。近年來,有關部門也出臺多項舉措予以嚴厲打擊,而此前并未出現“刷單入刑”案例。那么,此案的“標本意義”有幾何?

俞瀟表示,從案件看,李某組建平臺的目的為組織、引導甚至推動淘寶賣家進行虛假交易,對商品、服務進行虛假的宣傳,其個人可以從中牟利,主觀上顯具發布虛假信息的故意,且系犯罪意圖的提出、引發者,客觀上也由平臺會員實施完成發布虛假信息,其行為違反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三條規定,擾亂市場秩序,并且達到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罪要件,依法應定性為非法經營罪。

“關于量刑,根據兩高有關解釋,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俞瀟說。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艷東認為,此案并不意味著一般的刷單行為都入刑。根據兩高的司法解釋,發布虛假信息行為,可以非法經營罪論處。李某組織他人刷單、發布虛假信息,并借此斂財,這是他被判刑的主要原因。

“過去打擊刷單炒信主要靠行政處罰,但罰款上限僅20萬元,一些不法商家有恃無恐。余杭區法院第一次將組織刷單者判刑,對刷單炒信相勾連的違法違法犯罪行為,勢必將形成震懾,進一步凈化電子商務環境。”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浩說。

北京德恒(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加寧則認為,發布虛假消息是指發布已存在的虛假消息,而李某組織他人刷單屬于制造虛假消息,兩種行為并不相同。還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判決書生效有15天時間,期間不排除被告提起上訴的情況,此案后續走向還待觀察。

打擊刷單要多管齊下

一些電商經營者反映,網店運營成本不斷走高,不借助“刷單”“買流量”等“潛規則”將被市場淘汰。此案的判決,落實到個案情況有殊,震懾效果尚待觀察。業內人士認為,打擊刷單炒信行為是個綜合治理問題,要多管齊下。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助理研究員周輝認為,網店經營者要樹立正確的“經營觀”,“潛規則”或許能帶來一時利益,但長遠看要靠產品和服務質量。“現在要做的是,進一步提高‘耍小聰明’的違法成本,讓商家能夠公平競爭。

此案一審落槌,顯示違法成本大幅上升。在高艷東看來,互聯網經濟近年來高速發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層出不窮,法律規制在“努力跟跑現實”,需要加強“補課”,從而更好地為司法“亮劍”提供精準依據。

高艷東建議,立法機關、管理部門要緊跟時代步伐,要高度關注影響網絡健康發展的行為,加強調查研究,出臺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管理舉措等。“針對互聯網犯罪行為層出不窮的現狀,要做到‘老法條、新解釋、新生命’。”

“相比實體經營,網購更需要信用支撐。”浙江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執行院長金雪軍說,打擊刷單炒信行為要牢牢以信用處罰為抓手。電子商務法律專家邱保昌則說:“判刑是很嚴厲的,不可能對所有人都用刑法制裁,建議將有炒信行為的人列入‘黑名單’,在特定方面尤其是經營方面予以制約。”

周輝認為,電商平臺要進一步完善治理,不斷完善平臺規則中的信用評價機制,增加商家違規成本;要充分發揮技術作用,及時發現并有效打擊炒信行為,并積極引入中立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督。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刷單入刑 第一案 網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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