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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法征意見 偵查階段可見近親屬顯人道精神

2017年06月21日 16:37 | 作者: 周斌 | 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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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人犯”改稱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期間可與近親屬會見;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未成年人不適用單獨關押……

近日,公安部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法(公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相比現行看守所條例,征求意見稿做了大幅修改,諸多亮點引發社會關注。

多位業內人士和專家學者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征求意見稿整體上有重大進步,對新刑事訴訟法和近年來公安看守所的一系列改革創新成果進行了很好的吸收,有助于進一步規范監所管理,保障人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認為,征求意見稿放開了收押懷孕或哺乳期婦女的限制,這不符合國際發展方向,應按照原來做法一律不予收押。江蘇省蘇州市第一看守所所長范文冶則提出,征求意見稿應納入保障民警合法權益條款,進一步落實從優待警政策。

大要案訊問全程錄音錄像

“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與近親屬、監護人會見,這是重大突破,也是征求意見稿的一大亮點。”程雷稱贊道,此舉有力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會見這一基本權利,彰顯了人道精神。

他解釋說,雖然看守所條例規定,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會見,但實踐中,一些辦案機關往往以擔心串供、毀滅證據為由,不讓會見,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會見家屬通常要等到法院開庭前夕,有的案件一等就是一兩年。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看守所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征求意見稿在總則中對此予以明確。受訪者者一致認為,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精神,始終貫徹征求意見稿。

訊問時全程錄音錄像,被認為是保障人權、防范冤假錯案的有力舉措。征求意見稿明確,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進行全程錄音或者錄像;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全程錄音或者錄像。

范文冶非常認同對訊問錄音錄像的做法。他告訴記者,2014年以來,蘇州市區4家看守所所有提訊室均安裝了錄音錄像及刻錄設備,辦案民警根據案情需要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當場刻錄成光盤。訊問全程處于探頭監控之下,有效避免了刑訊逼供等現象。

對于征求意見稿吸納了刑事訴訟法“羈押的必要性審查”這一內容,范文冶說,蘇州各看守所目前已將此作為常態化工作,會同駐所檢察室,對每名入所人員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符合條件而未變更強制措施的,積極提醒辦案單位依法處置。對可能錯拘錯捕的,第一時間通知辦案單位查證核實并跟蹤問效,直至案件清楚、處理得當。

程雷注意到,征求意見稿專門規定了建立投訴調查處理制度和執法監督員巡查制度。他說,看守所是封閉的關押場所,加強內外兩方面的監督尤為重要,對規范執法活動,保障在押人員權利意義重大。

律師會見嫌疑人不被監聽

看守所條例中,基本沒有涉及律師、辯護人的條款,實踐中,會見難一直是困擾律師執業的一大難題。征求意見稿專門設置了“辯護人會見和通信”一節,用10個條文進行了充分規定。

看到這樣的變化,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趙運恒頗為振奮。他說,總體來看,征求意見稿比較全面地落實了最新的法律規定、司法解釋以及中央有關保障律師執業權益的相關要求。重申了律師和在押人員的通訊權,這很有針對性。實踐中,通訊權普遍沒有得到有效落實,一些看守所對在押人員的信件或律師的信件,即便審查符合法定條件,也不進行轉交,甚至經常違規先交給辦案機關進行審查,導致通訊權無法實現。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辦案機關和看守所不得派員在場。但可以進行必要監視,以不能獲悉會見談話內容為限。

范文冶說,對律師會見進行監控還是必要的,但監控不是監聽,只是通過探頭查看會見過程,確保人員安全的同時,防止和及時發現會見中的違規現象。今年上半年,蘇州發現律師違規給在押人員傳遞紙條、打電話等4起,均依規處理。

針對征求意見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要求會見辯護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通知案件主管機關”的規定,趙運恒認為,經辦案機關批準和轉達,容易妨礙律師的合法會見權,建議改為直接通知律師協會或律師本人。

趙運恒希望,征求意見稿進一步規范看守所與辦案機關和律師的關系,雖然刑訴法規定,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等“三類案件”外,律師憑執業證等“三證”就能會見,但實踐中,非“三類案件”,一些看守所也會配合辦案機關,限制甚至拒絕律師會見。

未成年人不適用單獨關押

隨著犯罪低齡化趨勢明顯,社會對涉罪未成年人權益保障問題愈發關切。從分別關押管理到訊問時有法定代理人等到場,再到區別于成年人的教育矯治,征求意見稿在這方面作出較為全面的規定。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宋英輝評價認為,相比看守所條例,征求意見稿在未成年人權益保障方面,總體上有很大進步,考慮到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符合未成年人教育矯治的規律。

征求意見稿明確,對于具有特別重大安全風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實行單獨關押,但未成年人不適用單獨關押。

“未成年人處于成長發育期,身心不成熟,對人際的依賴性強,單獨關押可能對其身心發育造成不良影響。此外,未成年人比較敏感,情緒和行為控制能力比較弱,容易走極端,單獨關押也更容易產生自殘自殺等極端行為。”宋英輝說,征求意見稿如此規定非常必要。

針對征求意見稿“訊問未成年人,應當有其法定代理人、其他成年親屬或學校等組織的代表在場”的規定,宋英輝大加贊賞。他說,以往實踐中,合適成年人到場,檢察機關和法院做得比較好,偵查階段有些地方以偵查時間緊迫等理由不通知合適成年人。征求意見稿作出相應規定后,如果偵查機關不通知,看守所有權也有責任對偵查機關提出建議。

他提出,在合適成年人以及社會調查人員進入看守所履行職能方面,期待看守所法做出明確規定,簡化手續,提供更多的便利,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宋英輝說:“過去,總覺得看守所是過渡的臨時性關押場所,不太重視開展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管理和教育。征求意見稿對此作出相應規定,貫徹了教育轉化挽救的政策,是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法制網北京6月21日訊

編輯:秦云

關鍵詞:看守所法 偵查階段可見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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