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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任“牙簽弩”橫行
據報道,近期,云南昆明的中小學生正在玩一種玩具——“牙簽弩”。這個僅手掌大小的金屬弩,通體金光閃閃,讓孩子愛不釋手,但這種小東西威力驚人,從“牙簽弩”上射出的金屬針竟能射入石膏板,如果射到眼睛里,后果不堪設想。
關于如何處置“牙簽弩”,網上爭議很大。一方主張嚴禁,既然叫“弩”,就應歸入管制物品,由公安部門管制,不能公然在學校周圍出售。另一方則主張,這就是一種玩具,在沒有國家法定標準之前,不能禁止,否則就是權力干涉市場。
小學生玩鋼制的“牙簽弩”,明擺著有嚴重的安全隱患,是不是因為目前沒有專門的法律、沒有國家法定標準,就不能禁止或者加以限制?是不是一定要等到發生悲劇之后,有關方面才能做事后處理?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生產、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標明注意事項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但是,像“牙簽弩”這種小玩意兒,在市場上顯然有很多,一般都是小作坊為之,很難有嚴格的產品質量標準。但這不能就反向推出,“沒有規定就是沒有違反規定”而聽任危險的“牙簽弩”橫行。
事實上,未成年人保護法也設定了一項普遍義務,即“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保護未成年人,是所有社會成員的共同責任,這不僅是一句宣示,而應落實在具體政策中,更不能以“沒具體規范”來搪塞這個義務。
未成年人認知能力差、自我控制力不足,對成年人可能是無害的產品、環境,但對未成年人可能是重大風險。比如,在一款名為“小花仙”的兒童社交網絡游戲中,有人以支付充值卡券為誘餌,引誘女童裸聊,甚至線下約見實施侵犯。游戲經營方雖然不是性侵幼女的直接責任人,但是作為未成年人網絡游戲經營者,理應提高自己產品的保護門檻,對游戲中出現的引誘性廣告,應該主動清理,并向公安機關移交線索。
真正落實保護未成年人的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企業、商家要放下身段、面對現實,提高商品的安全水平,防范經營平臺被利用來傷害未成年人。這不是苛刻的要求。“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看護未成年人、哺育社會的下一代,為他們的成長提供更安全的環境,是整個社會的責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未成年人 牙簽弩 橫行 保護 莫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