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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懲處犯罪分子暴力抗拒緝毒?最高法:依法嚴懲
資料圖:最高人民法院。中新社記者 李慧思 攝
近年來已發生多起緝毒民警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因遭遇武裝襲擊、暴力抗拒而受傷、犧牲的事件。今年6月10日,四川省涼山州一位民警在緝毒行動中犧牲的事件備受輿論關注。犯罪分子以暴力抗拒緝毒的行為是如何得到嚴懲?
對此,馬巖回應稱,近年來武裝掩護毒品犯罪、以暴力抗拒查緝的案件增多,這也是當前毒品犯罪的一個特點。對于具有武裝掩護毒品犯罪和以暴力抗拒查緝等嚴重情節的毒品犯罪分子,歷來是人民法院嚴懲的重點。
上述發布的《白皮書》中也提到,人民法院對一批具有上述情節、罪行嚴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判處了重刑,罪行極其嚴重的依法判處了死刑。
馬巖解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具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這兩種情形之一的,無論毒品數量多少,均應依法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他舉例稱,販賣10克以下的海洛因或者冰毒,法律規定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并處罰金。雖是販賣少量毒品,如果同時具有武裝掩護毒品犯罪或者以暴力抗拒查緝情節嚴重這兩個情節的,法定刑上升到1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
他指出,根據去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毒品犯罪司法解釋,對于在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的過程中,攜帶槍支、彈藥或者爆炸物用于掩護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造成執法人員死亡、重傷、多人輕傷等嚴重后果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具有上述兩個情節,并依法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馬巖說,刑法以及最高法院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也體現出對于具有武裝掩護毒品犯罪、以暴力抗拒查緝等情節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嚴懲的政策立場。
編輯:曾珂
關鍵詞:暴力抗拒緝毒 最高法 依法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