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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實習煩惱:只是打雜 成用人單位廉價勞動力
“并不是每一次實習都能如愿‘賺經驗’,有的單位只是讓實習生‘打雜’。”日前,華南師范大學新聞學專業大四學生蔡燕株向《工人日報》記者講述了她實習的煩惱。
多份經歷,為簡歷加分
在不少高校,實習已成必修課程,用人單位也越來越看重學生的實習經歷。“應屆生必須通過實習經歷為自己的專業能力和知識儲備背書,用人單位更愿意招聘有實習經驗的應屆生。”深圳某券商公司的部門經理劉偉(化名)告訴記者。
蔡燕株大學4年間共實習了3次,兩次在報社,一次在玩具協會。“主要是為完成實習課程,獲得學分,同時也希望為簡歷加分。”
中山大學國際關系學院的研二學生陳凱也希望實習能讓求職簡歷更優秀。去年6月底,通過簡歷、筆試、群面和終面的層層關卡后,他獲得了碧桂園集團企劃管理部的暑期實習機會。
成用人單位的廉價勞動力
無法真正得到鍛煉,只是在公司“打雜”,充當“廉價勞動力”,成為不少大學生的實習煩惱。
今年1月~3月,暨南大學新聞學專業的大四學生唐麗爭取到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的實習機會。由于英語較好,公司便讓她翻譯國外視頻教程的英文字幕。“對于非英語專業的人來說,難度很大,而且跟我的專業沒關系。”唐麗說。
對用人單位而言,實習生的用人成本遠低于正式員工。因此,有些單位長期提供實習崗位,讓實習生分擔工作量,降低人工成本。
“一個實習生的工資每月最多1500元,不用繳五險一金,招幾個實習生的成本比一個正式員工還低。”蔡燕株告訴記者,很多單位只是把實習生當成廉價勞動力,并沒有用心培養。
建立適應學生身份的特殊勞動關系規則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系副教授沈建峰告訴記者,實習以習得實踐技能為目的,而不是以提供有償性的依附性勞動為目的,所以實習時,實習生和實習單位之間的關系并不屬于勞動關系范疇。“真正的實習是作為一種教學活動,更多應當在教學活動這一總體定位下協調各方權利和義務。”
沈建峰表示,“總體來看,實習過程中協調各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范并不健全。實習中的權利義務往往主要以實習單位和中高等學校之間的協議,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之間的三方協議以及中高等學校制定的實習管理規定等為依據。在學生和實習單位發生糾紛以后,適用相關民事法律。”
此外,與以習得技能為目的的實習不同的是,還有一些名為實習,實為用工的情況存在。
“有些學校,特別是個別職業院校,以實習之名將學生派往所謂的實踐單位長期從事簡單勞動。”沈建峰告訴記者,2016年,教育部、財政部等5部委發布了《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對職業學校學生實習進行規范。
“另一種情況是學生利用業務時間以實習之名從事打工活動。這種勞動過程本身具有依附性勞動色彩,并不屬于真正的實習。”沈建峰說。
沈建峰建議,應區分以習得實踐技能為目的的實習和以實習為名從事打工的行為,對前者應逐漸完善實習的法律規范,避免學生淪為廉價勞動力;對后者應重新反思1995年確立的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能認定勞動關系的規則,不能簡單將學生排除出勞動者范圍之外,而是應建立適應學生身份的特殊勞動關系規則。
編輯:梁霄
關鍵詞:大學生 實習 煩惱 勞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