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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醉駕入刑,需防自由裁量權過大

2017年05月19日 14:42 | 作者:閱盡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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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醉駕入刑“松綁”的說法近日引發輿論的持續關注。前幾日,最高法針對8種常見犯罪的量刑出臺了指導意見,其中對醉駕“輕微”的作出如下表述: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最高法還決定,自5月起,在全國部分法院對危險駕駛等8項罪名的量刑規范進行試點,為期半年。

有媒體報道時冠以“醉駕不再一律入刑”的標題,從而一石激起千層浪,不僅引發法律界的各種解讀,網友們更是眾說紛紜,看法各異。一部有關犯罪量刑的指導文件引發如此強烈的反響,這為近年所少見,熱議程度堪比當年“醉駕入刑”的出臺。

不爭的事實是,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將飆車和醉駕列入“危險駕駛罪”之后,“開車不飲酒,飲酒不駕車”的觀念已深入人心。如今無論親朋聚餐還是婚慶喜宴,只要有人以開車為由拒喝酒,人們大多予以寬諒,不再強行勸酒。而各地的酒駕和醉駕行為也大幅下降。公安部去年4月發布的數據顯示,5年來全國共查處酒駕醉駕違法行為247.4萬起,與法律實施前5年環比下降34%,醉駕更下降了38%。

顯然,“醉駕入刑”為道路交通安全的提高貢獻不小。而法律能如此短時間變為婦孺皆知的常識,成為社會的行為準則,很大程度上也在于法律的剛性與有力傳播。盡管有專家稱,當年法案推出時并未有“醉駕一律入刑”的提法,并稱是媒體的一種誤讀,但當初的法律條文確實對“醉駕入刑”未附加任何條件,公安部下發的文件中,也確曾要求“從嚴掌握立案標準,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可以說,正是這種嚴格執法確立了法律的威嚴與震懾力。

誠然,醉駕在現實中的危害確實差異很大,一些明顯輕微的醉駕“一律入刑”也不合理。如廣州去年就發生一起醫生酒后由代駕送回小區,但代駕走后小區保安要求挪車,因現場無人相助,醫生只得自駕,結果刮花兩車,后醫生被控罪,獲刑并可能丟掉公職。經上訴后方免予刑責。類似案例在其他地方也發生過。因此,最高法對醉駕等犯罪行為的量刑予以規范和完善,是必要的,也于法有據。刑法總則中就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這也適用于醉駕等行為。

但是,民眾的擔憂與質疑也不可忽視。這不僅基于醉駕行為的潛在社會危害與風險,亦在于現實存在的選擇性執法等諸種弊端。“當法律開了個小口,現實會不會破個大洞”的擔憂并非毫無來由。更何況,既便在“一律入刑”的嚴苛環境下,仍有人鋌而走險,而一旦有關醉駕“松綁”或是否入刑“可商量、可找關系”等變為現實,那么,醉駕行為會否大幅反彈,這確實不可掉以輕心。

從輿論的反應看,對醉駕從嚴執法顯然是大眾的共識。而且,醉駕入刑是一種預防性的懲戒方法,針對的是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社會行為,有其特殊性。對這樣的犯罪行為的量刑與處罰,必須考慮法規的任何變動可能帶來的不良后果。因此,試點時須進一步探討完善相關法規條款,對具體執法與量刑應更加精準細化,特別是對自由裁量權的彈性空間要有制度制衡,以遏止可能產生的權力尋租等腐敗行為。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醉駕 入刑 駕入 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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