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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核準追訴24年前一兇殺案犯 被告最終被判刑
新華社北京5月18日電(記者陳菲)記者18日從最高檢獲悉,經過三次補查和周密審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24年前一起兇殺懸案的犯罪嫌疑人周濤作出核準追訴的決定。日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裁定被告人周濤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介紹,1993年9月20日,在四川省什邡市收貨款的南充市蒼溪縣塑編廠供銷科長熊某某在什邡賓館被人殺害,與被害人同住一屋的旅客華某某去向不明。公安機關調查發現,華某某身份系被他人冒用,初步排除了華某某的作案嫌疑。但苦于當時的技術條件和偵查能力,案件當年未被偵破。
2014年2月25日,什邡市公安機關在清理命案積案時,通過DNA數據庫和指紋庫的比對,鎖定周濤是殺害熊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同年,12月22日,公安機關將周濤抓獲,并于12月29日對周濤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什邡市公安局以周濤的行為涉嫌搶劫罪,報請檢察機關核準追訴。
由于搶劫殺人的嫌犯反偵查能力很強,警方歷經21年才將其抓獲,全案直接證據只有犯罪嫌疑人翻供前的口供,鎖定犯罪嫌疑人的關鍵物證的合法性存疑。作案工具又去向不明,未見尸檢報告,全案證據鏈沒有完全閉合,是否核準追訴存在認識分歧。
按照核準追訴案件有關法律規定,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將該案報請最高檢審查是否核準追訴。
2015年12月,最高檢偵查監督廳受理周濤搶劫追訴案后,承辦人發現該案證據存在諸多疑點,遂先后三次向公安機關提出補充完善證據的要求。
“經過三次補充完善證據,全案證據環環相扣,互相印證,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能夠得出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結論,周濤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且符合核準追訴的條件,應予追訴,遂將案件提請最高檢檢委會審議。”偵查監督廳副廳長、時任審查逮捕一處處長的韓曉峰介紹說。
2016年1月18日,最高檢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涉嫌搶劫殺人的犯罪嫌疑人周濤予以核準追訴。
據介紹,在辦理周濤搶劫追訴案過程中,最高檢沒有因為歷史原因導致的證據缺失和證據瑕疵而降低證據標準,始終堅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刑事證明標準,在直接證據僅有口供且存在翻供的情況下,堅持以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作為審查判斷運用證據的標準,積極引導公安機關收集補充大量證據完善證據鏈,堅決排除非法證據,貫徹證據裁判原則認定案件事實。
在確認口供合法性的基礎上,通過強化對客觀性證據的審查運用,承辦檢察官梳理出口供與其他證據間的印證點27處,其中大部分為案件的關鍵情節,如:被害人的職業、死前的尸體位置和狀態、案發現場的位置和環境等等。特別是周濤基于謀財而搶劫殺人的隱蔽性動機,公安機關事先并不掌握,承辦檢察官根據這一供述進一步確定了主觀性證據的證明力。經過對全案證據審查和分析,最終以客觀性證據為基石,對案件事實進行了清晰而精準的還原。
“核準追訴是法律規定只能由最高檢行使的一項獨特法律制度,是一項特殊法律職權。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核準追訴案件歷時久遠、社會關注度高、工作難度大,是否具有法治精神和擔當精神,是否忠誠履責和敬業專業,是做好這項工作的基本前提。”偵查監督廳廳長黃河說。
2016年12月19日,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以犯搶劫罪判處周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周濤提出上訴。2017年3月20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駁回周濤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秦云
關鍵詞:24年前一兇殺案 周濤 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