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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監局原司長借女兒留學受賄 其情婦讓老板買車
自己和情婦沒車開,就有人張羅給買車或送車;女兒留學、在國外買房子差錢,馬上就有人掏腰包。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監管司原司長童敏利用職權,為8名請托人在企業經營、保健食品審批、藥品審評、職務晉升等事項中提供幫助,多次收受或同意其情婦蘇某收受請托人給予的現金、汽車、銀行卡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16萬余元。
《法制晚報》記者7日上午獲悉,北京市二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童敏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0萬元。
童敏 資料圖
司長伙同情婦收8人好處費316萬
現年54歲的童敏是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學文化,案發前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監管司司長。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童敏利用擔任江西省南昌市政府黨組成員、市長助理、江西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國家食藥局食品許可司司長、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司司長、國家食藥總局醫療器械監管司司長等職務便利,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受賄。
童敏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企業經營、保健食品審批、藥品審評、職務晉升等事項中分別為請托人毛某等8人提供幫助,多次收受或同意情婦蘇某收受請托人給予的現金、汽車、銀行卡等財物折合人民幣316萬余元。
根據檢方出具的證據顯示,2015年5月,原駐國家食藥監總局紀檢組在配合北京市檢察院查辦專案期間,發現了童敏涉嫌收受某藥業公司董事長陳某財物的問題線索。
2015年5月29日,據中央紀委網站通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監管司司長童敏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
幫人洽談業務,收本田雅閣轎車
法院查明,2000年前后,時任南昌市政府黨組成員、市長助理的童敏,邀請某投資公司總經理毛某去南昌洽談開辦企業股權交易中心的事,并協調南昌市市長和主管副市長與毛某會談,但雙方洽談未達成一致意見。
2002年6月,毛某將購買的一輛本田牌雅閣小轎車交給童敏使用。后童敏一直未將此車歸還,直至案發。經鑒定,該車在當時的評估價格為27萬元。
證人毛某稱,童敏曾邀請他去過兩次南昌,第二次在一家飯店就餐時,童敏請了時任南昌市市長的劉某和主管南昌市招商引資的一位副市長。飯間談起構建南昌企業產權交易中心的文案,他感覺市長和副市長對他所提文案不感興趣,之后童敏再也沒有提過這件事情。
2002年或者2003年的一天,他和童敏一起吃飯時,談到童敏的車比較舊,老出問題。他說家里有一輛車閑著,隨后將本田雅閣車借給童敏使用,童敏一直未還。他和童敏私交不錯,童敏是部委秘書,聯絡面較廣,在政策咨詢、產業方向等方面信息較多,他希望童敏日后對他有所幫助。
收藥企60余萬,對請托事項“應付”
2005年至2014年,時任國家食藥局國家食品安全監察專員、食品安全監察司副司長、司長、食品許可司司長、保化司司長、國家食藥總局醫療器械監管司副司長、司長等職務的童敏先后收受廣州一家藥企董事長陳某送給的現金、銀行卡等財物共計折合63萬余元。
2008年7月,這家藥企在國家食藥局申請注冊枸櫞酸鉍雷尼替丁膠囊,老板陳某多次請求童敏幫忙加快審評進度。童敏答應幫忙,并讓陳某提交了一份審評進度單,但事后未予過問。至2016年1月,該件注冊申請由國家食藥總局藥品審評中心送至注冊司審批。
陳某證言顯示,兩人相識于1993年。從2004年或2005年開始,童敏每年大年初三都來廣州看望老領導時,都會叫上自己一起去,自己會給童敏1萬元現金,大概持續了10年。陳某多次贈送童敏銀行卡,并多次向卡內存錢。他曾將一張存有3000元的工行卡交給童敏,隨后分兩次匯入5萬元。
送給童敏的第二張卡是在北京辦理的,開戶時存入了100元,在2004年6月14日至2011年1月21日共往這張卡里存入了36萬元;此后又給了童敏第三張卡。
大概2010年、2011年春節,童敏到了廣州。陳某找童敏幫忙加快公司新藥的審評進度。童敏表示等回去以后看看,如果能幫忙就幫。后每年童敏到廣州時自己都會向他提審評的事,可童敏都說幫其看看。
童敏曾供述稱,陳某的申請一直在排隊,陳某找他幫忙,當時他說這是電腦排隊,不能插隊。過了幾個月,陳某到北京,再次請他幫忙,他應付稱有機會幫他問問,事后并沒幫忙問這事。
以借為名,要老板支付女兒10萬加元留學費
2010年5月至2011年7月,趙某公司先后向國家食藥局提交碧生源牌清源茶、碧生源牌潤元茶、碧生源牌思悅顆粒的申報資料,趙某請托童敏幫忙加快審批進度,童敏答應盡力幫忙。后童敏在審批表司領導復核欄簽字批準。
2011年上半年,童敏以借為名,要求趙某為女兒支付10萬加拿大元的學習費。同年,趙某委托他人向童敏的女兒支付了這筆費用(按2011年最低中間價折算折合人民幣60萬余元)。后童敏未予歸還,也沒說過要還。
趙某在證言中稱,2011年左右,童敏說女兒在加拿大上學,急需用10萬加元支付一筆和學習有關的費用,問他在加拿大有沒有熟人,幫他應個急,他在國內還給他錢。趙某讓同學幫忙給童敏的女兒打過去10萬加元。之后,童敏沒提過還這筆錢的事情,也一直沒有還。
童敏曾供述稱,2009年,其在一次會上認識了趙某。2011年上半年,前妻劉某說女兒想在加拿大貸款買房,因為趙某之前幫他給女兒和前妻帶過錢,他想到向趙某借錢。當時提出向趙某借10萬加元,等他南昌的房子賣了就還他,趙某答應了,因為關系熟沒打借條。
情婦一起收錢,向藥企老板要錢買奧迪
2009年至2011年間,童敏接受杭州醫企董事長張某的請托,為張某公司向國家食藥局申請保健品更名和轉讓,為張某和自己的情婦蘇某銷售藥材提供幫助。為此,童敏于2011年7月至2015年3月,先后在北京收受或同意其情婦蘇某收受張某給予的錢款,共計93萬余元,其中,情婦蘇某50萬元,購買奧迪牌轎車一輛。
張某在證言中稱,2011年年初,童敏介紹他代理加拿大進口的海狗油軟膠囊保健品,后來外企想取消他的代理權,在童敏的斡旋下,該公司繼續代理。2011年底,公司在北京成立銷售辦事處,經理蘇某是童敏推薦的。一次吃飯,蘇某提出需要一輛車,他知道蘇某和童敏是情人關系,為了討好童敏,就馬上同意了。湊了50萬元現金送給蘇某,蘇某買了一輛銀灰色的奧車Q5轎車。
蘇某稱,2006年至2012年間,其與童敏感情好過。
2011年,童敏推薦蘇某到張某的公司北京辦事處工作。一次她當著童敏的面提出北京辦事處要買輛車,落在她名下使用。童敏說奧迪Q5性價比挺好,張某表示就買奧迪Q5。2011年上半年,3人一起吃飯時,張某提出公司想向同仁堂健康公司提供蟲草。后來甘肅某藥業的楊總找到她和張某,希望通過她和張某賣蟲草給同仁堂健康公司。談好以后,她共得到收益52萬元。
庭審:只承認收了兩人錢,否認其他指控
在法庭上,對于檢方的指控,童敏提出了異議,他只認可收受了董某和李某山的錢。
童敏表示,他借毛某的車,和與毛某找他辦事沒有關系。車是在毛某找他辦理在南昌建立產權交易中心而未辦成的兩年后送的,而且他也沒給毛某辦過事,毛某借車給他是出于兩人的私交。
同樣,對于指控的李某海借給他車輛一事,童敏也說,他沒有管過藥品,沒有為李某海辦過事,李某海借給他車是為了維持與他的關系。
童敏說,陳某讓他托人為陳某的企業產品加快審評,他當時就明確拒絕了。陳某向他打聽陳某公司審評慢的原因時,“我當時只是搪塞,說有機會會幫陳某找人問,實際上我沒有找人問。我收受陳某的錢財是基于私人友誼,與職務行為無關。”
對于收受李某恒的錢,童敏說是因為與李某恒合作炒股分得的利潤,“李某恒說給我10萬元,是我幫王某找工作和介紹印刷業務的錢,不符合正常邏輯。”
“借錢”在加拿大買房,沒讓人給情婦買車
對于指控收受趙某的錢,童敏稱,“趙某曾多次表示,我家屬在加拿大有什么事要辦一定要找他。后來因為我要給家人在加拿大買房,才向趙某借了10萬加元。借錢時就約定,待我賣了南昌的房子就還給趙某錢。沒有及時還款,是因為我工作忙等原因,沒把房子賣掉,而不是不想賣房。時間長了,也就不想還錢了。對趙某公司產品的審批,我是正常履職,沒有因為向趙某借錢而為趙某謀取利益。”
童敏說,張某給他錢,主要是因為他女兒出國留學,“張某希望我幫他維系一些關系,以及我與張某合伙經營的蟲草生意能掙錢。我沒有明示或暗示張某為情婦蘇某買車,張某給蘇某買車與我沒有關系。”
另外,童敏表示,他除了收受陳某財物外,其他指控的事實均為主動交代,他具有坦白情節,他還揭發蔣某和李某給其行賄或介紹賄賂,有立功表現。他從來沒有索賄,沒有違規審批,沒有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他愿意退賠全部犯罪所得,希望法庭能夠對其從輕處罰。
童敏的辯護人則提出了相似的意見,此外還提出童敏具有坦白、認罪悔罪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被告因受賄一審判10年
法院審理后認為,童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企業經營、保健食品審批、藥品審評、職務晉升等事項中為他人提供幫助,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16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鑒于童敏因涉嫌受賄被調查后,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小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部分認罪,有一定悔罪表現,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二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童敏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0萬元;責令童敏退賠違法所得316萬余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編輯:秦云
關鍵詞:食藥監局原司長 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