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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是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關鍵
帶薪年休假是近些年社會輿論始終繞不開的話題。其實,帶薪年休假的制度依據已經足夠堅實:2007年12月,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8年9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帶薪年休假有了更為具體詳實的依據。
即使如此,在現實生活中,還是會有一些人因為特殊的工作性質或者崗位特點而不能休假。針對這一情況,《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等相關條例明確規定,職工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的按照日工資的300%補償。
然而,這一規定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卻遭遇“打折扣”的現象。
“從2007年工作到現在,我只休過兩次年休假,其他年份大多數都是因為工作太忙錯過休假。但是‘帶薪年休假沒休可獲日工資3倍補償’這個說法,我們單位領導從來沒有強調過。”在上海某企業工作的楊柳在接受采訪時說,她聽說過年休假不休可以獲得補償的事,但沒見過。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要求執行,勞動者為何不找單位理論甚至提起訴訟?
“對此不進行權利訴求和舉報,一方面是維權意識不夠,認為不休假是工作常態,是正常行為,還無需上升到必須要求單位作出補償的程度;另一方面也是因為為了年假所產生的日工資補償與單位鬧別扭,大多數人會覺得不值當。”北京律師徐佳說。
政策條例是保障勞動者帶薪年休假權利最堅實的支撐。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年休假又不按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勞動監察部門要先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許光建看來,帶薪年休假難落實,更多在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地位不對等,勞動者缺乏話語權。
目前,全面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還需要解決多方面的問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勞動和社會保障系主任熊衛說,全面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取決于執法是否到位、是否有配套政策;企業自身是否有很強的法治意識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員工是否有維權意識,來提出合法合理的休假要求。這幾方面都會相互作用,影響到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實。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副教授沈劍鋒也認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應當從保障勞動者休息權可以實現家庭關系和勞動關系的平衡等角度重新理解帶薪年休假制度。“此外,建立符合市場經濟條件的休假觀,行政執法是關鍵。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力量失衡的特點,決定了勞動者個人主張休假有一定難度,這就需要加強勞動監察的力度”。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行政執法 帶薪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