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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建言強化法律執行力和威懾力 要讓水污染防治法長出“牙齒”
“只有法律責任規定到位、執行到位,法律才有威懾力,才能真正長出‘牙齒’。”全國政協雙周協商座談會上,高吉喜委員認為1984年頒布實施,1996年、2008年兩次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仍然有許多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可以考慮采取‘比例罰’的方式,將罰款數額與污染行為造成的損失或其通過違法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掛鉤,提高違法成本。”高吉喜提出,要明確水環境質量不達標的地方政府的法律責任。
對此,朱專興委員表示,雖然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了地方政府的水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也有上級監督、社會監督等,但在司法實踐中,地方政府存在著怠政、不作為現象很難得到糾正。水污染防治法草案應當進一步建立健全水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讓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和有關機關可提起水環境公益訴訟。“檢察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制度,在實踐中已得到有益探索。效果非常好!”
“這樣力度就大多了!”汪利民委員補充道:可以確立訴前督促制度,將不在限定期限內采取措施糾正行政違法或不作為,作為公益訴訟的前提。“這樣既可以解決怠政問題,也可以避免濫訴。”
對于高吉喜所說的“規定到位”,朱專興希望《水污染防治法》能對《民事訴訟法》和《環境保護法》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做出更為具體的規定,如采取類型法定化等形式予以列舉,通過立法形式制約司法審判權,限定法官對“社會公共利益”的自由裁量權限。
跨區劃法院的建設對于“執行到位”很有意義。汪利民委員建議明確跨區劃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水環境的行政案件和跨區劃的水環境民事案件,以解決水環境糾紛的主客場問題。用統一的司法制度來應對地方部門利益的局限,保證水環境責任的落實。
司法裁判的結果最后是落實到“責任”二字,完善的責任體系是發揮司法權威的基礎。因此,汪利民建議把水污染民事責任的方式統一到民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上來。同時提出《水污染防治法》要為刑事制裁水污染犯罪行為留下空間———因為法律如果沒有刑事法做保障,就等于沒有“牙齒”。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委員 水污染 法律 牙齒 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