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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針對地方政府對水環境質量改善的虛位、缺位建議 以法律之“硬”還原水質之“清”

2017年04月28日 14:41 | 作者:王卓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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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于行為約束,特質在于“剛”和“硬”。4月27日全國政協雙周協商座談會,以“水污染防治法修訂”為題,其中不少委員提到要明確權責利、強化信息公開等“硬”舉措。

“長期以來,經濟社會發展中對地方政府的‘環保約束’不足,導致地方政府對水環境質量改善的責任總體上虛位、缺位,甚至出現相關職能部門代地方政府‘受過’的情況。”全國政協常委鄭心穗認為,應正確處理地方政府職責與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職責的關系,強化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總責”。應結合“水十條”、“河長制”等國家治水新理念、新舉措,建立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明確地方各級政府對水環境質量改善負統籌責任、領導責任。

與鄭心穗類似,全國政協常委周健民也說到,要摒棄“主管與分管”“統管與配合”的部門分割管理體制,建立“整合式執法”體制。“對涉水相關部門職能進行整合式列舉,使各部門依法根據自身的職能定位和責任范圍,適時、適當、適度參與水環境質量改善工作。

“明確排污許可證適用范圍、核發程序、法律效力、載明內容等核心要求。”在排污許可制度方面,朱征夫委員也提到了“硬規”。“在法律責任中對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的違法行為適用‘按日計罰’標準。”

公開,是更大范圍的約束,也是提高法律剛性的必要手段。“信息公開不落實,政府監管、企業自律、社會監督、事故應急處置、監測信息共享、水環境大數據建設等制度建設就沒有立足點。”在王俊峰委員看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是環境治理的重要制度。他建議明確規定政府和企業的信息公開義務,鼓勵企業自愿性信息公開,切實保障公眾知情權、水環境事務參與權和獲得司法救助的權利。

水質安全是水安全的重要構成,水安全又是環境安全的重要方面。某種程度上,水就意味著生命。水污染治理,是無路可退的生存問題。在水污染防治法中,從提升成本、明確責任等方面凸顯更多剛性,以法律之“硬”還原水質之“清”——在環境問題日益嚴峻的當下,正如委員所說,已“迫不及待”。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地方政府 委員 環境質量 改善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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