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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行共享單車不付費被行拘是面鏡子
城警支隊接到ofo共享單車公司報案,懷疑公司的小黃車被偷。經查,梁某才于4月13日13時10分通過ofo共享單車APP掃描二維碼使用一輛小黃車,在獲得密碼后,利用發現該共享單車的技術缺陷,繼續使用小黃車,且不支付任何費用,并將小黃車騎回出租樓停放。4月14日,海口市公安局城市警察支隊依法行政拘留違法嫌疑人5日。(4月16日《法制日報》)
男子利用共享單車漏洞,不付費騎行2天被拘5天,實屬咎由自取。共享單車的橫空出世,打通城市交通“最后一公里”,不僅倡導了一種健康、環保的生活方式,也便利了老百姓的出行,降低了公眾的出行成本,惠民利民。共享單車,體現的就是“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共享思維。但是如今一些人對共享單車不僅不愛護,甚至蓄意破壞,而且把共享單車當成私家玩具車,隨便搬進“自家服務區”隨時使用,有的甚至鉆空子,私自開鎖,用車不付費。
據律師認為,這種繞開或者破壞技術保護措施的行為涉嫌構成民事侵權,侵犯了共享單車企業的財產權,導致其本應收取的費用沒能收取;同時,如果把破解的機械鎖密碼有償或者無償提供給他人,也是一種侵權行為。這種情況,對未成年人來雖然說不違法,但需要其監護人來承擔民事責任;對成年人來說,如果憑漏洞騎行不付費,除了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還涉嫌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嚴重者涉嫌犯罪,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不久,有一女士將共享單車私自上鎖,結果被依法拘留5天。其實,這些行為都涉嫌違法。共享單車屬于共享單車企業的財產,私自給車上鎖,就導致車輛無法被其他乘客使用。這是侵犯共享單車供應商的財產權。對惡意破壞、毀棄、盜竊共享單車,以個人占用為目的將單車另行加鎖、轉移至非公共區域存放等行為,或者不付費等行為都屬于違法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對違法行為人應當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騎行共享單車不付費被行拘是面鏡子,值得人們引以為戒。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共享 單車 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