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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擅用文保單位拍電影最高罰5萬
近日西安市法制辦將市政府正在審查的《西安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在網上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截止時間為2017年5月1日。
根據條例,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應當每五年向社會公布一次本級文物保護單位。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禁止在文物和文物保護單位標志上刻劃、涂畫、張貼;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墳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損害文物安全的行為;存儲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修建人造景點和其他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工程。
根據條例,在文物和文物保護單位標志上刻劃、涂畫、張貼的,由市、區、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單位未按照要求將不可移動文物的信息納入信息平臺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發現不可移動文物未按照要求報告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節目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的,由市、區、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廣大市民反映意見可寄至:西安市鳳城八路109號,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辦法規處,電子郵件請發至:xafzbfgc@163.com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西安 文保單位 拍電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