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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狀告企業侵犯肖像權 被告:就3天影響不廣
原標題:嘉興企業侵犯林志玲肖像姓名權案二審開庭 賠償數額成焦點
浙江在線4月12日訊 昨天上午,林志玲狀告兩家企業侵犯其肖像權、姓名權糾紛一案,二審在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法院對雙方進行調解,但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本案當庭未做出宣判。
一審回顧
原告要求賠償250萬
一審判決賠4萬
去年8月22日,一審開庭。
原告林志玲沒來,代理律師出庭。被告是浙江華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華財”)和嘉興華財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財”),兩公司所在地都在嘉興市秀洲區王店鎮。
原告稱,兩被告為提高其產品知名度和影響力,未經原告許可,在其廠區等大型戶外廣告牌、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平臺及全國性建材商業展會的展臺、海報等介質上,大量使用原告的肖像、簽名進行宣傳。
侵權廣告還冒用原告的名義,在醒目的位置以顯著的文字標注“HELLO,我是林志玲,集成墻面我就選帝諾尼”等廣告語。
原告認為,兩被告對林志玲的事業及工作造成了惡劣影響,故訴請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精神損失費人民幣40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人民幣10萬元。
兩被告辯稱,被告“嘉興華財”有赤壁欄目組劇照的授權書,明確說明原告的劇照可以授權用于“嘉興華財”的專賣店、推銷照及展覽,但公司確實不知林志玲的生活照、藝術照不能用;另外,被告“浙江華財”只是被告“嘉興華財”的股東,并沒有侵權原告。
去年12月,嘉興秀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嘉興華財”停止對原告的侵權行為,并在公司首頁持續登載致歉聲明十日,向原告林志玲賠禮道歉;“嘉興華財”賠償原告林志玲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40620元;駁回原告林志玲對被告“浙江華財”的訴訟請求。
原告訴求250萬,最后法院判賠4萬,為何差距這么大呢?
法院稱,這個賠償數額是法院根據林志玲的知名度、被告“嘉興華財”網站對林志玲肖像、姓名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圍、使用時間、網站的點擊率、該網站的影響力,結合被告“嘉興華財”的過錯及當地市場因素,酌情確定的;且被告“嘉興華財”侵害的是肖像權、姓名權中的財產利益,非精神利益,對原告的個人形象并未造成不良影響,未給原告造成精神痛苦,故不支持精神損失賠償;而“浙江華財”是“嘉興華財”的股東,原告無證據證實其實施了侵犯原告的行為,故原告要求“浙江華財”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二審直擊
原告:一審判決賠償金額過低
被告:要求維持原判
昨天上午,二審開庭,原被告本人都沒來,都是代理律師出庭。
原告律師稱,“浙江華財”是“嘉興華財”的母公司,也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一審宣判只提到了“嘉興華財”網站的侵權,事實上,還有戶外廣告牌、廣告燈箱等,使用范圍廣、影響惡劣;一審判賠4萬,遠遠不能彌補損失,連為證據保全產生的公證費、工作人員四處奔波產生的差旅費都不夠。
原告律師提出,一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判決賠償金額過低,判決的致歉范圍不當,應當予以撤銷,依法改判。
被告律師稱,兩個公司毫無瓜葛,是“嘉興華財”一方侵權,賠償數額是按當地經濟水平和侵權時間范圍來考量的,很合理,認為要維持原判。
“當時嘉興會展中心使用林志玲肖像就用了3天,影響范圍并不廣。”被告律師強調,“赤壁劇照依法可用,公司跟影視公司簽了合同。公司以為,林志玲的生活照、藝術照也能用,這才造成了侵權。”
原告律師怒了,為了證明“影響范圍很廣”,當庭播放某衛視一檔家居欄目,視頻中被告用了林志玲的照片,且該視頻在百度、愛奇藝、優酷上都有,“目前仍沒刪除,仍能播放。”
被告律師對視頻真實性情況存疑,“視頻可以剪輯的嘛。”
原告律師馬上回擊,“我這是在線播放!”
法官總結爭議兩大焦點:兩公司是否都存在侵權;一審法院判賠數額、致歉范圍是否合理。
庭審現場火藥味十足,法院主持對雙方進行了調解,但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本案當庭未做出宣判。
編輯:曾珂
關鍵詞:林志玲 企業侵犯肖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