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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12萬元個稅申報不是劃分高低收入標準 不需改變
每年3月31日前,年收入超過12萬元者,都有個繁瑣的必修課,那就是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
這是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訂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緊接著在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下稱“《辦法》”),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報納稅,標準之一正是個人年收入12萬元以上。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再度發文稱,年收入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是法定義務,是加強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
個稅申報制度實施10年以來,成效如何?12萬元是高收入的標準嗎?10年未變的年薪12萬元標準是否需要進行調整?
職工申報12萬個稅需親力親為,未申報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自行申報早在2006年就開始執行,不是什么新鮮事,但是對在北京某央企工作的張麗而言,還比較陌生。
“今年是我第一次網上申報,折騰了幾個小時才申報成功。以前是我們單位的財務人員給每一位年薪超過12萬的同事信箱發一份上年工資清單,我們根據清單很容易就填好了。今年卻不給我們發了。”張麗說道。
之所以不再發工資清單,據張麗單位的一位財務人員介紹,主要為了讓職工自己主動去申報,“以前是我們單位所在的區地稅局專管員每年給我們提供需要申報人員的資料信息,但是從今年開始,地稅部門不再提供了。”
對于個人申報,張麗卻有些不以為然,她去年工資收入也達到12萬了,但是因為太忙,沒來得及申報,這一年生活一切照常,“好像對我也沒什么影響。申報這么麻煩,以后是不是可以不申報了?”
跟張麗的看法不同,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財政審計室主任汪德華認為,12萬個稅申報威懾力還是挺大的,他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記者,既然政策規定要求申報,就不能不報甚至亂報。
法律對于沒有進行申報的納稅人規定了處罰措施。《辦法》指出,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處理。
《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如果納稅人的行為被判定為偷稅罪,還將受到刑法處罰。
因未按規定申報而被處罰的人不是沒有。公開資料顯示,早在2007年,北京市順義地稅局就對24名年所得在12萬元以上而未申報的個人進行了罰款,每人罰200元。這是北京市對逾期申報個稅者開出的首批罰單。
個稅申報比例真的只有5%嗎?
目前,我國個稅實行的是扣繳與申報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個稅申報制度始于2005年12月19日國務院公布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簡稱“《條例》”)。《條例》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此后,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辦法》中規定,年所得12萬元中,除了基本的工資薪金外,還包括稿酬、勞務報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等,都需申報。
2006年,第一年實施自行納稅申報,工作進展得并不順利。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原司長孫瑞標在2007年的一次會議上披露,在申報工作前預計將有500萬申報人,但申報期結束后,申報的人數只有163萬人。
按照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財政系教授安體富當年接受媒體采訪時透露的數據,截至2006年底,全國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已為2000多萬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建立了納稅檔案。粗略計算,當年全國個稅申報人數比例約為8%。
但是在4年后,納稅申報人數卻迅猛增加。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在2010年5月答記者問時表示,截至2010年3月31日申報期結束,全國共有268.9萬人到稅務機關辦理2009年度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與2009年同期相比,申報人數增加28萬人,增長12%。4年時間增加了近100萬人,平均每年增加25萬人。
關于全國個稅申報的相關數據,據湖北省地稅局原局長許建國主編的《中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研究》一書中介紹,自從2006年開始實行個稅申報制度至2016年初,個稅申報人數從未超過所有納稅人數的5%。
福建廈門的申報數據似乎印證了許建國的判斷。據《海西晨報》報道,2015 年,廈門年所得12 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的有 8.6 萬人(包括 4614 名外國人),而廈門當年申報個人所得稅有 412.4 萬人。如此算來,年收入超過 12 萬元的申報人數占申報個稅總人數的比例僅為 2.1%。
如果個稅申報人數真的從未超過所有納稅人數的5%,除了加大懲罰力度,接下來,還要在征管上尤其是把控個人收入來源上做文章。
“特別是我國要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改革,個人收入來源如何綜合是征管面臨的主要問題。”汪德華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記者,目前最大的問題就是對個人的跨區域收入信息難以掌握,“有關部門要解決如何實現對個人收入和支出信息的獲取、部門共享等一系列問題,也就是政府的信息獲取和處理能力。”
申報目的是為加強高收入人群的監管,12萬算是高收入嗎?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參加了2005年《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的聽證會,也是當時20個陳述人之一。他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記者,《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有兩個重要內容:一個是費用扣除標準從800元提高到1600元,主要是照顧廣大低收入群體;另一個是實行年收入超過12萬元自行申報納稅,主要是為了加強高收入者的征管。
盡管當年出臺的《辦法》里并沒有說明12萬元屬于高收入范疇,但是,這個數據已經被人們默認為是高收入的代名詞,甚至引發了爭議。
最近一波比較激烈的討論發生在去年。去年10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中提出,要進一步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適當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
一時間,怎樣界定高收入者成為輿論熱點,于是,有人拎出來2006年出臺的《條例》,認為年薪12萬元以上應被認定為高收入者,甚至認定這部分人群也將是稅務機關未來加大稅收調節的重點對象。
對此觀點學者并不認同。楊志勇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記者,在個稅申報政策制定時,年收入超過12萬元的,確實是收入比較高的群體。即便是現在,12萬元在中西部和三四線城市,依然算是高收入;但是,在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顯然不能算是高收入。因此,如何界定高收入,各地情況會有差別。
記者注意到,無論是《條例》,還是《辦法》,兩個文件中并沒有任何認定年所得在12萬以上屬于高收入的字眼。這就意味著,年薪12萬元并非是科學的高收入標準,況且國家也并未公布高收入者標準。
“其實,這僅僅是稅務機關為了對一定金額所得的個人進行征收管理而制定的管理規定,是一個程序性規定。”劉劍文向《中國經濟周刊》記者介紹,12萬元主要是根據當時國家統計局的一個收入群組的劃分數據進行測算的,而且12萬元的收入在當時全國人均收入中算是一個比較高的標準。
有數據佐證。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顯示,2005年我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是18364元,這一數據在北京為32808元,上海為26823元。由以上數據可見,2005年的年所得12萬元,是當時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5倍,是北京的3.5倍多,是上海的近4.5倍。
可見,2005年年所得12萬元,在工薪階層中算是高收入了。然而,10年過去了,且不說房價漲了多少倍,一碗水餃的價錢都漲了好幾倍,老百姓的工資收入更是翻了幾番。
再來看一組數據。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2015年我國職工平均工資為63241元,北京市為85038元,上海市為71269元。顯然,12萬元的年所得已經不再是一個遙不可及的高收入了。但是,個稅申報的年薪12萬元這個標準卻10年未變,當下需要因時制宜進行改變嗎?
專家:12萬元申報起點不需要改變
12萬元的年薪,平均1萬元月薪,不說是在北京,即便在省會城市也并非遙不可及。
比如,不少省會城市的一些銷售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經理級別的管理人員,已經可以達到這個水平。然而,他們的背后,很可能需要贍養多個沒有收入來源的家庭成員。從家庭層面看,這些年薪12萬元的人,他們可能是被“高收入”了。
在國際上,個稅申報存在多種狀態。資料顯示,在美國,常規個人所得稅共有5種申報狀態,即單身申報、夫妻聯合申報、喪偶家庭申報、夫妻單獨申報及戶主申報。而且,納稅人會根據各自的不同情況,把各種不同來源的收入總和按規定扣除,而扣除內容的選擇和標準也不盡相同。也就是說,同樣收入的兩對夫婦,有孩子和沒有孩子所繳納的稅收相差就很大。
在業內人士看來,我國由于沒有考慮家庭因素,讓12萬元的強制申報起點顯得有些僵化。
在汪德華看來,當時選擇年收入超過12萬元的群體進行納稅申報,是為后續要實行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改革進行試點探索積累經驗,這個數字并不具有特別的含義。
至于目前是否需要將《辦法》規定的12萬元年收入的標準提高?劉劍文的回答甚為果斷:“沒有必要。是不是屬于高收入和自己申報是兩碼事,不要混在一起。雖然12萬個稅申報更多強調的是對高收益的監管,但另一個方面還存在提高市場接受度的角度問題。目前看,年收入超過12萬元進行納稅申報是強調程序上的一個義務。”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王紅茹 | 北京報道
(本文刊發于《中國經濟周刊》2017年第14期)
編輯:曾珂
關鍵詞:個稅申報 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