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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新型政商關系 堅定民營企業發展信心
改革開放以來,各級黨政官員積極作為、主動服務,幫助企業排憂解難,政商關系總體上處于良性互動狀態。這種良好的政商關系也推動了我國民營企業的快速發展。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民營經濟領域出現了一些政商關系異化的不良現象,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不利于激發全社會創業創新活力;同時,也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投資和發展信心,更不利于共同應對當前經濟下行壓力的挑戰。
當前,我國正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和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攻堅時期,構建健康新型政商關系對于進一步凈化政治生態和經濟生態,規范市場秩序,堅定發展信心,應對經濟下行壓力的挑戰,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特別是構建新型政商關系對于進一步營造民營經濟發展的健康良好環境,堅定民營企業發展信心,更好地應對經濟下行壓力挑戰,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為此,建議:
(一)建立“政府、行業協會、企業”三方聯席會議制度。通過協商、協調、通報、甚至調解等一系列的工作建立企業與政府良性溝通的渠道。特別是當政府需要出臺涉及到行業發展的產業性政策和修改政策甚至法律時,可通過三方聯席會議開展廣泛的協商,征詢行業協會和企業的意見,確保政府出臺的政策得以順利執行。
(二)建立各級黨政領導干部與企業家的溝通聯系機制。切實幫助民營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問題,幫助政商之間實現“前門”交往和“臺面上”聯絡。落實領導掛點聯系企業制度,完善政策溝通支持機制,鼓勵職能部門及領導干部對企業多關注、多關心、多引導,加強政商聯系,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針對民營企業普遍遇到的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要繼續完善銀企合作對接機制,不定期召開多種形式的融資洽談會、項目對接會,為銀行和中小企業提供融資對接服務;設立省級融資擔保基金、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高融資擔保機構的擔保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三)設立統一的省非公有制經濟法律維權平臺。整合現省民營企業投訴機構,打破非公企業投訴維權服務橫向協調中的瓶頸制約。明確市、縣兩級政府也要設立非公有制經濟法律維權平臺,并參照省的做法,明確機構的職能定位和管理體制。對各地現有的各類民營企業投訴機構進行整合,其職能統一歸屬本級非公有制經濟法律維權平臺,避免出現工作“梗阻”。在商會、行業協會同步加強法律維權工作機構建設,搭建好民營企業利益訴求表達平臺。創新非公經濟民商事糾紛解決機制,進一步完善“商會調解+仲裁”、“商會調解+訴訟調解”等工作機制,探索建立調解仲裁回訪機制以及商會調解與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對接機制。引導非公有制企業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法律監督機制,探索建立行業協會商會對本行業發展的預警機制和風險評估機制,逐步建立起集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補助于一體的非公有制經濟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四)盡快出臺依法合理、具體可行的政商交往守則和指引。對政商交往設置明文通則和分類細則,給政商交往提供一張“明白紙”,為官商交往提供明確的制度遵循。有關守則和指引應當劃清政商交往過程中的“紅線”,一方面,鼓勵公職人員主動服務企業,正常交往的同時,劃清紀律“邊界”,防止權力設租尋租,避免交往蛻變為勾結、交誼蛻變為交易。另一方面,通過明確公職人員與企業人員的行為準則,消除公職人員各種顧慮,鼓勵公職人員主動服務企業,激發改革創新活力,倡導“為官有為”,構建既“親”又“清”的良好政商關系。
(五)力爭實現“政務大廳以外無審批”。完善政務辦事流程,全面清理行政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間。落實行政審批清單和政府監管清單管理,進一步優化網上備案管理以及并聯審批。建立陽光服務機制,使政府權力在陽光下運作,斬斷政商之間相勾連的各種利益鏈條。
(六)建立履職容誤機制和懲戒機制。堅持“支持改革、包容失誤”原則,明確失誤與腐敗、為公與謀私的政策界限,鼓勵干部在陽光下積極探索、大膽服務。鼓勵干部隊伍創新方式方法,積極拓寬聯系、服務企業渠道,在交流互動中解決實際問題,在創新管理中提升服務水平。對真抓實干的地方和干部加大獎勵支持力度,鼓勵從實際出發競相抓發展、干事業,讓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
(七)加大從非公經濟人士和商會代表中選聘特約檢察員、人民監督員的力度。充分發揮特約監督員的橋梁紐帶、民主監督作用,加強督查督辦工作。
(八)加強正面典型宣傳。開展案例剖析和警示教育,增強企業家法治意識,做到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此文系民建廣東省委提交省政協十一屆五次會議集體提案)
編輯:李晨陽
關鍵詞:政商 企業 機制 民營企業